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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不穿囚服是法治进步

从今年12月4日第一个国家宪法日开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了庭审制度改革,该院与深圳市公安局联合发文,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

新的改革在4日当日就已经推行,在当天上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一宗走私案中,涉嫌走私的三名被告人穿着自己的衣服出现在法庭之上,没有身着”马甲”。

由于在押人员的被服统一由看守所配发,通常为统一式样。所以,在过去许多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多穿着”号服”受审,衣服上印有看守所简称和编号,容易让人产生”有罪标签”之感。而一些落马高官却身着便装受审,让人有”赭不上大夫”的误解。

《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被告人有权选择身着何种服装出庭受审,符合无罪推定的原则。囚服作为一种标签化符号,会有意无意地加深人们对被告人的偏见,这种偏见不局限于旁听者,也可能存在于审判者之中。并且,就被告人自身而言,身着标签化服装,不利于他在一种正常氛围和拥有尊严的心态下,行使自己的一些合法权利,如质证权等。

正因如此,这项改革是一项法治进步,不仅尊重了被告人的人格,也尊重了法律的权威,是一种现代司法文明的体现。

事实上,除了囚服之外,一些地方让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带着手铐脚镣等戒具,有的地方还将男性被告人理光头。这不仅存在为被告人贴上”有罪标签”之嫌,也违反了现有的相关规定。

因为,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对被告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也规定:”在法庭审判活动中,应当为被告人解除戒具”。可以不解除戒具的是”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较重刑罚和有迹象显示具有脱逃、行凶和自杀、自残可能的被告人”。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就提交了一份议案,建议规定”被告人受审时不穿囚服”,废除”被告人受审时坐低栅栏”的规定。

期待深圳的这项改革能够推广,更期待类似的司法改革举措能够不断推出,切实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公诉审判中,保障公民的合法财产和应有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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