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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书苗一审获刑20年罚金25亿 没收财产2000万

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与法同行”报道,2014年12月1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博宥投资集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羽心(丁书苗)行贿、非法经营案一审宣判,以行贿罪、非法经营罪判处丁羽心有期徒刑20年,罚金25亿元,没收个人财产200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丁羽心通过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等人帮多家公司中标铁路工程项目,中标额达1800多亿元,丁个人从中非法获利25亿余元。

判决摘要

被告人丁羽心,1955年4月8日出生于山西省沁水县,汉族,小学文化, 博宥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12月24日被监视居住,2011年6月23日被羁押,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法院经审理查明,检察机关起诉指控丁书苗行贿、非法经营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丁书苗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亿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亿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万元。

2007年到2010年间,被告人丁羽心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违反国家规定,直接或通过胡斌、郑朋、郭英(均另案处理)等人,与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23家企业商定,采取有偿运作的方式,由丁羽心等人帮助该23家企业在57个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中标。

中标后,丁羽心、胡斌、郑朋等人以收取”中介费”等名义向中标企业或从中标企业分包工程的施工队收取费用,违法所得共计折合人民币30余亿元,其中丁羽心违法所得数额共计折合人民币20余亿元。

2004扯至2011年间,被告人法院查明丁羽心通过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获取了巨额不正当经济利益。为感谢刘志军的帮助,丁羽心采取为刘志军花钱办事的方式行贿4900万元。

2009年至2010年间,丁羽心通过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外资项目管理中心原

主任范增玉(另案处理)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为感谢范增玉的帮助,自2009年6月至2010年9月,被告人丁羽心先后38次向范增玉行贿共计折合人民币4013.4388万元,其中范增玉以购房需要用钱或急需要现金办事为由索要人民币880万元。

被告人丁羽心于2010年12月24日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丁羽心行贿犯罪获得的不正当财产利益和非法经营犯罪的违法所得已基本追缴。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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