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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判决”泄露了刑事诉讼潜规则

12月22日,《湖南日报》介绍了张家界市一涉黑涉恶团伙被抓获及审判的情况。报道称此案在张家界市慈利县法院一审开庭,主犯唐建勇被判有期徒刑19年。不过,该消息却被慈利县法院否认。

这事恐怕八成是记者偷懒摆的一个”乌龙”。因为,在省公安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虽然新闻材料已提及”19年”之说,但又当场告诉参会媒体此案尚未宣判,估计记者直接拿着新闻通稿就去发新闻去了,所以就摆出个”乌龙”来了。不过,恰恰是这个”乌龙”,却无意中泄露了一个刑事诉讼的”潜规则”,那就是审判听从于侦查。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检、法之间的关系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就是摆在公众面前的”明规则”,这一”明规则”与国外刑事诉讼实行的”审判中心主义”有差距,但在要求”互相配合”中还是强调了要”互相制约”。那么,法院不仅相对于公安机关有独立性,而且对公安机关违法侦查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要说”不”。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强调”维稳”的重要性,也由于公安机关在地方的相对强势地位——通常公安局长兼政府副市长或者党委常委,甚至是政法委书记,在规则之下就发展出另一套潜规则。那就是侦查中心主义,也就是俗话说的”公安机关管做饭,检察机关管端饭,法院管吃饭”。过去,公安机关侦查出来的许多案件,通过政法委的协调等方式,无论案件质量如何,法院总是”消化处理”,俨然成为了个垃圾处理场。

张家界市的这起涉黑案,法院尚未宣判,而公安机关就知道,这事本来不应该发生。按照法学家洪道德的说法”法院对案件的评议应当是保密的,这不仅包括评议过程,也包括结果。法律规定的公布形式只有一种,即宣判。在此之前,法院无权将相关情况告诉公安,公安也无权去打听”。但是,法律的逻辑抵挡不了现实的逻辑。法律是要求法院不能在未宣判前告诉公安机关,否则,就可能让审判受到事实上的干扰,但是,在现实中,出于维稳和公安机关的地位强势,恐怕法院难免就要为案件的定罪和量刑进行事先通气、协调,以免到时判决让公安不满意,伤了和气。因此,公安机关比其他当事人提前一步知晓判决结果,又是在情理之中了。

公安机关提前知晓对于公众而言是”见怪不怪”,但是,这种潜规则盛行难以树立审判的权威和中立,也就难以避免冤假错案和保障人权。要建立一个法治社会,就必须改变这种潜规则,建立”审判中心主义”的诉讼模式,而幸运的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我们有理由相信,像张家界这样公安机关提前知晓审判结果的现象会越来越少,审判有望真正独立于侦查与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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