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游泳池跳水导致头部撞击池底,颈椎骨折、四肢瘫痪,构成一级伤残。他起诉要求游泳馆赔偿172万余元。近日,密云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求,游泳馆自愿给付王某抚慰金3万元。
王某诉称,2013年7月14日,他在密云县某游泳馆游泳时,看到许多人都在跳水,于是自己也跳,结果导致颈椎外伤、颈6椎体爆裂性骨折、颈6椎体附件骨折、颈脊髓损伤合并四肢完全性瘫痪及头部外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
他起诉要求游泳馆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72万余元。
游泳馆称,现场有广播提示游客禁止跳水,在游泳池围墙上也有大幅标语提醒游客严禁跳水。王某擅自跳水受伤,应自行承担损失。考虑到王某的实际伤情,游泳馆自愿给付3万元抚慰金。
法院认为,游泳馆已对“禁止跳水”进行了警示与告知,事后也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王某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基本限度内的谨慎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所有经济损失。
来源: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