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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投毒案,专家证人意见为何不采纳

昨天上午,上海高院对林森浩涉嫌故意杀人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裁定驳回林森浩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二审法院没有认可辩方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林森浩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虽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但不能从轻处罚。

二审结果并不让人感意外,但对产生实体结果的程序期待却未能得到满足。

本案二审的开庭审理,出现了不少逆袭之处,最引人注目的是,辩方所请的法医专家证人语惊四座:”被害人黄洋不是死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而是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多器官衰竭死亡。”辩方根据专家证人的意见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

无论如何,权威法医专家的观点,确实构成对一审判决所依据之鉴定意见的合理质疑。法律格言有云:”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应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运用到本案就是,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林森浩死刑之定罪量刑的结论,应是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司法裁判,是能经得住后续程序之检验的裁判。专家证人观点的出现,便让公众产生了普遍的程序期待:一审裁判所依据的鉴定意见真的靠得住吗?重新鉴定的结果又会如何呢?

当然,专家证人的意见再权威,也只是一家之言,能动摇但不能推翻之前作为定案依据的鉴定意见。二审法官当庭表示,辩方专家证人所说的内容,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即是这个意思。要推翻之前的鉴定意见,尚需法庭聘请更权威的专家,作出新的鉴定意见;重新鉴定的意见也应依法接受控辩双方的充分质疑(双方均可聘请专家证人进行质证),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对此,法律上的程序保障很不完善。刑诉法虽规定,辩护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但同时又规定,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这个”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前提条件,将许多应当重新鉴定的申请挡在门外,本案即是如此。拒绝重新鉴定的理由通常是,原鉴定中鉴定人具有法定资质、接受委托和鉴定的程序合法——可理论上讲,所有的重新鉴定都可以这样的理由去否定,如是,重新鉴定制度就名存实亡了。

我认为,鉴于死刑案件的特殊性,以及贯彻”少杀”、”慎杀”的政策考虑,死刑案件多一些程序保障是必要的。例如可规定,对于死刑案件,被告人一方申请重新鉴定的,无论理由是否正当,都应得到支持。本案二审若进行了重新鉴定,哪怕同原鉴定意见的结论一致,也不是毫无价值的,其程序正义的意义也是重大的。

本案的辩护律师表示,”二审裁定基本没有回答辩护人提出的任何一个主要质疑”。这也是我国贯彻程序正义普遍存在的问题。虽然最高法院一直强调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但实践中很不理想,不讲理的裁判文书比比皆是;如果法律对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提出硬性要求,例如对于辩方意见是否采纳必须逐一回应,本案的辩护律师就不会为”专家证人的意见为什么不采纳”的问题摇头叹惜了。

□刘昌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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