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鼬,又称黄鼠狼,曾经是民间普遍捕猎的物种,但如今捕杀达到一定数量则会构成犯罪。1月18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黄鼬案,一审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同案被告人蒋某、张某、王某、高某被依法适用缓刑。
余某、蒋某、张某、王某、高某都是兴化市农民。2014年9月29日,由余某提议,在蒋某、张某、王某、高某的共同参与下,五人决定驾船外出猎捕黄鼬。五被告人携带捕猎夹子、手电筒、编织篓、铁锹等捕猎工具,沿途停靠江安镇、白蒲镇等地,分头依据黄鼬的行踪,投放夹子进行非法捕猎,共猎捕黄鼬合计529只。
据了解,《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列明,黄鼬属于”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庭审中,五被告人均辩称不知道捕杀黄鼬构成犯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蒋某、张某、王某、高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及《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法规所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所保护的有益的、有经济和科研价值的”三有”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黄鼬,数量达529只,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