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沪深市场传闻的基金公司因”老鼠仓”被罚一事30日得到证实。证监会宣布,华夏基金、海富通基金等5家基金公司被暂停新业务3到6个月。这意味着监管层整饬”老鼠仓”升级,未来基金经理被发现做”老鼠仓”,相关基金公司将难逃责任。
其实,所谓”老鼠仓”,是指股市中的基金经理在以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或者亲友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基金经理利用率先卖出的方式获利的行为。通俗的说,就是用投资者的钱为自己股票拉升。这种行为对投资者的利益也是一种严重损害。
笔者认为,墓前曝出的基金经理制造”老鼠仓”仅是冰山一角,这几乎已经是行业内的普遍现象。前几年查处的”老鼠仓”案件也屡屡见诸于报端。而造成基金业的”老鼠仓”的根源,还是在于当前制度上的矛盾。我国2003年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从业人员不得炒股,但从实践上看,却非常难以执行。基金经理们费劲心思调研出的股票,给客户投资赚钱,自己却严禁染指,很难行得通。因此,利用亲属或朋友账户开户炒股,是基金经理们造成老鼠仓的主要方法。而这,又涉嫌到了基金经理利用职权,为己牟利从而危及客户利益。
其实,无论是公众还是监管部门,反对的不是基金经理炒股,而是反对其利用职权为己牟利的以权谋私的行为,如果把基金经理的为自己正当投资和”以权谋私”分开来,不是切实可行的解决之道吗?
在发达国家(例如美国),基金经理们既可以投资而又避免了”老鼠仓”,做到了正当投资和”以权谋私”完全隔离。其关键有两点,一是要及时、客观如实向雇主和客户申报;二是严格遵循买卖次序。即:基金经理在给自己买卖股票时,要做严格到”后买后卖”。
例如,美国证券业投资协会对基金经理规定,基金经理允许买卖股票,但必须先做到两点,第一,买之前要先通知雇主和客户;第二,遵循交易次序原则。在买入的时候,要先给客户和雇主买后,自己才能买;卖的时候,必须先给客户和雇主卖出,自己最后才能卖出。必须执行”交易优先次序”(priority of transactions)原则。就是:”为客户和雇主执行的交易,应优先于本人的交易”。这样就解决了基金经理面对股票盈利诱惑和自身职业道德之间的矛盾。因为,”老鼠仓”的嫌疑,就是基金经理没赚钱时自己先买,赚钱后自己先卖出。如果遵循”后买后卖”的原则,就既顾及了基金经理自己投资,又避免了老鼠仓的嫌疑。
既然有这样的办法解决肆虐多年的”老鼠仓”,我们也完全值得一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