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院15日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内蒙古高院1996年作出的关于呼格吉勒图案的二审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年对呼格吉勒图案作出的一审刑事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并向其父母送达了再审判决书。(12月15日新华网)
当拿到无罪判决结果后,呼格吉勒图父母喜极而泣:”儿子,法律终于还了你清白!”是的,尽管少年已逝,但洗脱冤名,对呼格吉勒图来说,至少是一种告慰,对其父母及家人来说也是一种宽慰。或者说,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不仅是其父母及家人的”胜利”,也是所有关心关注呼格吉勒图案人的”胜利”,更是法律战胜某些权力的”胜利”。
但是,”胜利”之后,笔者与众多网友一样,无论如何也”兴奋”不起来,甚至陷入了更大的沉思,引发更多的思考。如,18年前,是谁将主动报案的18岁的少年呼格吉勒图”阴差阳错”地认定为犯罪凶手?再如,1996年6月5日,内蒙古高院二审又以什么”维持原判”,核准呼格吉勒图死刑? 再比如, 2005年初,也就是在呼格吉勒图执行死刑9年后,在警方鉴定确认”4·9″案为赵志红所为的情况下,为什么8年后才启动重审程序?还有,如果赵志红不供诉自己是”4·9″案真凶,或赵志红继续”逍遥法外”,是不是呼格吉勒图还要继续沉冤下去?
所以说,虽然”胜利”来自不易,或者说,法律最终战胜了”权力”,而18年前的无罪人早已命赴黄泉,对呼格吉勒图来说,胜利了又有何意?
试想一下,如果当初的办案人员不枉法,呼格吉勒图就不可能被错判;如果二审时能真正”核准”,呼格吉勒图就不可能”命赴黄泉”;在”4·9″案真凶现行后,如果相关部门能及时启动重审程序,”胜利”也不至于要等到9年后的今天。
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已经判决案件的纠错有三种途径:一是审理案件的法院负责人可以将”认定误判”的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进行重审;二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判决的案件有权进行重新提审;三是检察机关对下级法院判决的案件可以向法院提出抗诉。就”呼格吉勒图案”而言,不管是法院还是检察院,如果能够站在正义的立场,负起应有的责任,案件重审并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遗憾的是,所有这一切统统都”失守”了。
所以说,表面上看,”呼格吉勒图案”是法律的”误判”,实质上,却是”权力”作怪的产物。或者说,是”权力”一次次将”呼格吉勒图案”纠错的道路堵得严严实实。由此可见,是”权力”滥用,把呼格吉勒图案送上了”断头台”;也是”权力”的层层”设防”,导致”正义”迟到了整整18年。
欣慰的是,18年前18岁的呼格吉勒图被权力以法律的名义冤杀,18年后,法律终于战胜某些权力重启审判,还了呼格吉勒图一个清白。也就是说,”法律可能会迟到,但最终不会缺席”,尤其在”依法治国”的今天,重判呼格吉勒图无罪,让人们看到了法治的春天。
也就是说,唯有让法律渗透社会每一粒细胞,清除各种权力的羁绊;唯有让权力滥用的枉法者受到就有的惩罚,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与正义。否则,”权力”继续恃无忌惮,影响”依法治国”的进程。(姚明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