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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博仁:从纪欣然命案了解美国司法

(华联社帕沙迪纳市报道)美国南加大中国留学生纪欣然命案的四名嫌犯之一加西亚,本周在洛杉矶刑事法院接受心理评估听证会,再此引发华人社会针对美国司法体系的关注。律师郑博仁表示,他希望通过此案,华人社区对美国美国司法体系、刑事案件和法院体系 能够有比较清楚的了解。郑博仁的介绍如下:
在美国,当有人违反法律,刑事程序便开始,接着延伸到逮捕、控告、审判,以及上诉。 美国没有任何单一的刑事或民事法院程序。联邦体系有一套国家层级的法院程序,而各州与各地区也有自己影响司法程序的一套规则。上述的所有政府实体之间确实有规范与相似处,这也是接下来探讨的重点。不过,没有两个州的司法体系是完全相同的,也没有一州的司法体系和全国性政府的司法体系是完全一样的。
今日美国的主要刑事犯罪分为五大类,包括传统型犯罪、经济犯罪、组织犯罪、政治犯罪,以及合意犯罪。犯罪是指某人对他人造成的明确伤害,或一人对另一人做出犯罪行为。犯罪可能会对社会大众造成伤害,例如将贩卖军事情报给外国政府,或者,伤害可能是加诸于个人的,但因其本质,而被视为危害社会整体。伤害的本质,如同犯罪意图一样,通常决定了犯罪的本质。例如,假设有两名驾驶互超对方的车,最后都停下车出来互殴。假定其中一人把对方打得太严重,致使一方死亡,此罪行可能是(某种程度的)谋杀。如果对方没死但身体严重受伤,罪行则为重伤害。如果伤害不严重,则以一般伤害罪起诉。由于罪行通常取决于伤害的本质,因此,伤害的本质可以说是犯罪的关键法律要素。
即使没有造成任何实际上的伤害,有些行为可能仍是犯罪行为。大部分的犯罪共谋行为即属于此类。举例来说,如果有几个人计划行刺法官或贿赂陪审员好让某罪犯不被判有罪,就犯了共谋阻碍司法之罪。即使法官安然无恙,陪审团也没拿到任何一毛钱,仍然属于犯罪行为。只要有犯罪计划和意图,加上为达目的由一共谋者从事特定且蓄意之行为(例如购买武器或拥有法官往返住家与法院之间的路线图),犯罪行为就成立。
联邦与州法律规定,在举行刑事审判之前必须完成一连串的程序与事件。其中的几个阶段是美国宪法和州宪法所规定的、几个阶段是法院判定的,其它阶段则是由法律条例规定的。至于其余的,则取决于惯例与传统。虽然这些程序性事件的真正本质在联邦与州以及州与州之间各有不同,全国仍有相似之处。 这些程序表面上看来具有必然性与例行性,但实际上却不然;司法体系的决策者在全程各阶段皆可据其价值观、态度,以及世界观来运用裁量权。
在联邦层级,所有被控犯罪者都受到宪法第五修正案的保障,由大陪审团审理案件。然而,最高法院已拒绝让各州受此权利之约束。今日,只有约半数的州使用大陪审团;其中部份州的大陪审团只用于特殊类型的案件。 不使用大陪审团的各州则采取预审或审查性审理。(有几个州兼用两套程序。) 无论采用哪一种方法,刑事司法程序在这个阶段的主要目的都是决定是否有充分理由让被告接受正式审判。
什麽是大陪审团?
大陪审团由16到23名公民组成,通常从选民登记名单中随机挑选,他们以多数决的方式做判决。陪审团的开庭期可能持续一个月到一年,有些人在这期间可能审理一千件以上的案子。检察官单独向大陪审团提出证据,被告与其律师不只不在场,通常也不知道进行审理的是哪个陪审团或何时审理。假如多数陪审员认为有充分的理由,检察官便提出起诉书或向法官提出起诉通告,否则不予起诉。
历史上有两个论证对大陪审团有利。第一,大陪审团担任制约检察官之工作,防止检察官因政治或个人因素而利用职务之便骚扰无辜人民。理想上来说,是由一群公正无私的公民介入不道德的检察官与被告之间。支持大陪审团的第二个论证,是确保地区检察官已握有充份证据,足以作为启动一桩全面性审判所带来的麻烦与花费的正当理由 - 这是为了州,也是为了被告。
法官在审判中的角色
虽法官在审判中的角色虽然重要,却相当被动。法官不提出任何证据,也不主动诘问证人。检察官与辩方律师会要求法官裁定他们提出的许多请求,这些请求都是关于可以提出的证据种类和可以询问证人的问题类型。部分地区允许法官向证人询问实质问题,并向陪审团评论证据的可信度;其它各州则禁止法官从事这些行为。即使如此,美国的司法传统兼容了多种司法形式,为个别法官的性格、训练,以及智慧保留了空间。
首先也最重要的是法官应该秉持公正,以确保双方在法律限制内尽可能提出完整论据为其首要任务。如果法官的表现和行事背离了公正、中立的角色,那么就是和美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教条背道而驰,置自身判决于被上诉法院推翻的风险之下。
虽然法官大多扮演这样的角色,其背景与价值观仍会在双方势均力敌的情况下 — 当他们被要求裁定正反论据同样有力、或从法律观点来看解释空间宽广的一项声请时 - 影响其裁决。
审判终结时,如被告被判有罪,通常还需经过两个阶段:判刑与上诉。
判刑是法院对被告的正式公告,刑罚也于此时提出。
在联邦审级与大部分的州,只由法官进行判刑。但数个州,被告可选择由法官或陪审团判刑。在死刑案件中,州通常规定除非12名陪审员达成一致决定,否则不可处死刑。在一些州,陪审团判某人有罪之后会再次商议刑期。有数个州会特别在陪审团中加入新成员以讨论判刑。此时,证据规则也较为宽松,陪审团获准聆听在实际审判时被排除的证据(例如,被告以前的刑事录)。
在州与联邦层级,每个人都有权对重罪之判决至少上诉一次,但实际上几乎没有罪犯利用这项特权。上诉的基础在于审判过程中发生了法律错误,这项错误必须是可逆转且非无害的。如果错误的发生对于审判结果毫无影响,则被视为无害。然而,可逆转的错误却非常严重,可能已经影响了法官或陪审团的判决。例如,成功的上诉可能是以主张在审判中不当接受证据、法官给予陪审团的指示有缺陷,或认罪并非在自愿情况下进行等为依据的。然而,上诉必须以程序问题与法律解释为理由,而非对被告有罪或无罪之事实确认。而且,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在美国无法针对刑期长短提出上诉(只要刑期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刑事被告的确有部分成功上诉机率(约两成),但这不代表被告从此自由。上诉法院的一般作法是将案件发回下级法院重审。此时,检方必须决定是否能在第二次审判中解决原审中的程序错误,以及是否值得花费时间与精力这么做。第二次审判并非重复追诉,因为被告已经选择对原始判决提出上诉。
关切法律议题的媒体与民众通常会留意将明显有罪之犯人予以释放的上诉法院和以技术问题被逆转的判决。这样的事情当然会发生,有人可能会认为这是民主社会中不可避免之现象,因为司法体系的基础在于公平竞争与被告的无罪推定。然而,所有被告中约有九成认罪,而这种有罪答辩就等于排除了上诉的可能性。至于其它人,有三分之二于审判中被判有罪,而其中又只有一小部份上诉。在提出上诉的人当中,大约只有两成有成功的可能性。而在判决获得逆转的人当中,许多人在之后的审判中被判有罪。因此,原先被判有罪、后来因为可逆转的法庭错误而得到释放的人数,只占小小的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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