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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城市水危机应建保障机制

现代社会具有风险社会的一面,对于不断涌现的突发危机,一级地方政府的科学化应对,与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都显得至关重要。不过,在多次公共水危机之后,政府内部也传出未能一致的声音。近日,环保部办公厅通报了三起”水环境应急响应过度典型事件”,称当地在”未对事件发展和影响作出科学判断的情况下,应急响应过度、盲目决策停止正常取水、供水”,这”表面上看是以维护群众利益为目的,实则是逃避政府责任的’懒政’行为”。然而,此通报一出,旋即引发争议。

通报具体指出,今年5-8月,全国发生3起”水环境应急响应过度典型事件”。5月上旬,江苏省泰州市因靖江饮用水水源地长江水体出现异味,停水6小时;5月下旬,浙江省富阳市误判320国道江桐庐段发生的交通事故,停水3小时;8月7日,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水厂发现取水口水体呈淡黄色、有异味后,在污染情况未查明情况下,停止县城供水长达15小时。

如果仅仅从技术角度切入,环保部的批评主要是认为三地的地方政府在应急时未分轻重缓急,过度应对。这里牵引出争议也许并不令人意外,因为目前实施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但是却没有给出具体的应对细则。这就很容易导致一个后果:地方政府在情况不明的形势下,更容易保守应对,宁愿将情况预估得更为严重,这是一种最基本的理性选择;但是,反过来当环保部指出地方政府过度应急时,由于缺乏明确细则,且往往事件过后处理的对象都属于供水系统的人员和相关负有领导责任的官员,所以面对环保部的指责,地方政府的相关人员又会感到委屈和不满。

于是,争议超出了技术讨论的范畴,而是导向责任分配的向度。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科技委、设备委原副主任孙晓航就表示:查明污染源和污染物质是环保部门的职责,环保部或环保厅下属环保局没尽到水源保护区污染防范和预警的职责,为什么最终反而被处理的只是”住建、水务和自来水公司11名责任人”?问题来了,城市供水的安全责任到底该如何分配?

目前来看,中国供水安全的保障体系呈现出的是一种”产品控制”的特点,即从水源地到输水管,再到用户家中,每一个环节都需要相关的责任主体进行保障。所谓住建、水务部门和自来水公司,都属于这一供水环节中的责任主体。至于环保部,因为涉事自然人或法人会在具体事件中被惩处,却很少被追究监管责任。一方面是对供水危机不直接负责,另一方面却有通报批评地方政府应急不力的权力,此间的不平等的确存在。

如何应对呢?目前,全球供水安全模式普遍都在从”产品控制”走向”过程控制”,”产品控制”是单线的,”过程控制”则可以做到多层次。在后者的供水安全保障模式中,传统的单线保障继续居于内核,外围则需要包括环保部门在内的机构,对于诸多突发危机形成有效的监控和管理。与此同时,最外围还需要开放公众知情和参与的权利,并积极促进相关的政策法规改进,科学研究进步和标准、规范的建立。

多层次保障体系的建立,势必重新分配了保障供水安全中的责任。也只有着眼于”全过程”、”多层次”的监管保障体系,围绕”责任”而不是”技术”的争议才有可能消停,各方的力量才能真正被协调一致,并最终作用于城市供水的安全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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