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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召回”成为食品安全新常态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可以肯定的是,在食品安全事件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节骨眼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剑指食品停止经营、食品召回以及退市食品处置等与食品安全息息相关的行为。

相比去年的《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当中不少规定值得期待,其监督管理措施更为具体、法律责任更加明确。如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一级召回24小时内启动等,充分显示出国家严格食品安全监管的决心和信心,也是实现食品安全从”监督管理”到”依法治理”的转变。

为应对食品安全事件和突发事件,食品召回是一种常用和有效的风险管理方法。在我国,食品召回机制和制度的完善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早在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就规定了国家要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从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到今天《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出台,可以看成是我国”食品召回”机制从萌芽到完善的过程,也是我国构筑完善食品安全防范体系的有力证明。

毋庸置疑,当食品出现安全问题,立即启动召回程序,无疑是给公众健康加装了最后一道”安全防线”。其实,在发达国家,食品召回是应对食品安全事件或突发事件的重要风险管理选项,已早已成为他们的习惯性做法。

自1993年至2003年,美国的食品召回年均335起。虽然我国不少问题食品被舆论”炙烤”,但生产经营者很少去积极召回,消费者往往只能自认倒霉。食品召回需要政府监管部门发挥主导作用,但如何激发生产经营者的主动性,也是十分现实的问题。

从食品召回制度比较健全和成熟的国家来看,食品召回首先是食品生产者的法定义务,承担召回过程中问题食品的回流、处理、销毁以及产生的相应成本。另外,从机制上看,食品召回制度的执行力源于食品召回体系,它包含有生产者、监管者和消费者3个方面的权利与义务,是一个完整的工作链条,而生产者仅仅只是”召回”具体行为的执行者。

然而,食品召回的根本就是要能够发现问题食品的存在。谁能发现问题显得很关键,企业自检测可以发现问题,但出于经营成本的算计,指望企业主动召回问题食品显然靠不住;消费者也能发现问题,但他们发现问题往往已经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失去了最有利的时机。

这意味着,食品召回必然要建立在可靠的检测与监管基础之上,召回是食品安全监管外延的手段。然而,对食品生产领域的监管一直都是薄弱的环节,如去年的上海福喜过期肉事件,两年7次检查都没有发现问题,可以从中窥见一斑。如果不构建食品生产常态的检测与监测机制,食品召回恐怕因为无法发现问题,最终会沦为”僵尸条文”。

此外,食品召回往往是一项繁琐的过程,退货、换货和回收、销毁缺陷食品等一系列程序,都会消耗大量成本,甚至可能使企业陷入严重的信誉危机甚至倒闭,在这种召回即面临更大危机的情形下,有多少企业能够有积极性愿意实施召回。

在这方面,我们不妨学习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及早完善相关食品召回险的建立健全,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让有良心的企业家,不至于因为主动召回而陷入绝境。如此一来,不仅可以使食品召回能够顺利实施,还有利于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机制,减轻政府的救助压力,促进食品产业良性发展。

制度已经建立,落实尤为关键。”食品召回时代”已经到来,只要一切以有利于食品安全为旨归,在如何落实上不断细化完善相关措施,实施召回必将成为今后食品安全监管的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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