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虚拟货币的监管不能过于严厉,要防止将真正有潜力的创新扼杀在襁袍中,同时也要警惕这一新生事物带来的新的犯罪方式。
2013年10月26日,比特币交易平台GBL以遭黑客攻击为由突然”跑路”,高管全部失踪,卷走3000万元巨款,给用户造成直接损失超过2000万元。是年12月2日,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发布官方微博称,GBL的三名主要负责人已被抓获,国内首起比特币交易平台诈骗案进入司法程序。这是中国国司法机构处理的首例比特币刑事犯罪案件。
这一案件表明,完全不受监管的比特币有着自身无法化解的风险及硬伤,因此,政府权力的适度介入对其健康发展是有益且必要的。
美国是比特币应用最早、应用开发最多的国家。为防止监管政策可能造成对技术创新的遏制,监管当局并不完全否认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其对比特币的监管也主要从反洗钱角度出发,防止其成为犯罪分子的洗钱工具,这对其他国家制定针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起了示范作用。
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微博]联合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微博]和保监会印发《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比特币为”网络虚拟商品”,而不是货币;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比特币互联网站及相关机构必须履行反洗钱义务等。
《通知》的出台,从短期看引起了国内比特币价格大跌,但从长期来看,由于投机炒作,比特币的价格含有较高的泡沫风险,此次央行[微博]出台约束措施,促使价格回落,有助于挤出跟风投资者,减少投机行为,有利于比特币作为货币的应用发展。
比特币或许亦不是最终的虚拟货币形式,其互联网属性对传统货币的颠覆性意义才刚刚开始。虽然其遭遇到不少现实”瓶颈”,但在提高支付的安全性和降低成本、消除国际贸易壁垒和管制等方面,比特币的逻辑符合世界货币发展方向。因此,对它的监管不能过于严厉,要防止将真正有潜力的创新扼杀在襁袍中,同时也要警惕这一新生事物带来的新的犯罪方式。
监管难题
由各国对比特币的监管实践可以看出,目前虚拟货币的监管难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监管缺乏法律依据
目前各国只以声明、文件等形式表达对虚拟货币的态度或监管政策,还没有一个国家在立法上取得重大突破。在中国,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下,监管必须有法可依,没有法律依据,监管行为的效力及影响力都十分有限。
监管实际操作存在困难
目前各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作为资产对其征税,二是基于反洗钱法要求相关服务人员履行反洗钱义务。在中国,还不具备开展这两项工作的条件。
单一国家的监管难以奏效
理论上,一个国家在技术上无法禁止比特币,因为国家无法阻止人们用电脑下载比特币钱包或挖矿客户端挖矿。此外,即使比特币消失了,也无法阻止其他虚拟货币的产生,因为比特币具有很强的可替代性,只要稍微对算法加以变化,就可以产生新的虚拟货币。实际上,虽然有部分国家明令禁止比特币在本国的应用,但对世界比特币的应用实践和发展基本没有影响,只是迫使本国的虚拟货币交易转入地下。因此,单个国家出台某项政策对于比特币影响非常有限,需要各个国家联合行动。
破解之道
针对虚拟货币的监管应分阶段进行。基于中国比特币的使用情况,现阶段,监管应从反洗钱入手,积累监管经验,条件成熟后再扩大监管范围。
正确定位虚拟货币,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认
首先应明确虚拟货币的属性。虚拟货币既是一种商品,同时也在一定范围内充当了货币的角色。承认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与之相关的支付、结算、托管等行为才能在阳光下进行,更有利于监管;然后上升到立法层面。可先出台部门规章或行政法规,待时机成熟再上升到法律层面。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才能确保监管行为能切实开展并发挥实效。
虚拟货币的反洗钱对策
首先,明确虚拟货币反洗钱义务主体,建立登记注册制度。反洗钱义务主体应包括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或网站、提供虚拟货币与法币兑换服务的机构、接受虚拟货币支付的电子商务平台以及提供虚拟货币其他服务的机构。从事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的机构,应到相关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或备案。
其次,建立与虚拟货币交易相关的身份认证、交易审查和交易报告制度。要求虚拟货币服务提供者登记和核实客户身份信息,可通过推广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加强对用户的身份认证,提高网上支付信息的真实性。建立交易审查制度和报告制度,记录虚拟货币的交易信息、客户使用的IP地址等,确保交易可追踪。建立虚拟货币支付交易自动报告系统,要求义务主体建立虚拟货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识别指标,做好关联账户的分析,利用数据仓库、数据挖掘技术对海量的交易信息进行关联性分析,识别可疑行为,向反洗钱监管部门报送。
再次,建立私人密钥托管制度。可考虑在国家法律提供安全保障的条件下,建立由政府部门主导管理的私人密钥托管制度,在反洗钱监管及犯罪侦查需要时,通过政府托管机构使用私人密钥,解密虚拟货币交易信息。
最后,制定违反虚拟货币反洗钱义务的惩处条款,通过威慑作用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处罚内容应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关闭,高管禁止从业、情节严重的应承担刑事责任等。
加强监管的国际合作
国家之间须加强沟通交流,对虚拟货币的一些基本问题开展讨论和研究,如虚拟币的属性、监管原则、应对犯罪的策略等;应通过多边和双边的公约、条约来加强反洗钱领域的国际合作,具体包括:反洗钱国际情报交流和共享,证据收集与诉讼的刑事的司法协作等;应利用国际法在效力等级上优于国内法的原则,限制有关国家保密法律的适用范围,即通过规范客户隐私权的界限,使执法机构能够将虚拟货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洗钱线索,作为调查的线索和起诉的证据。(作者:吴崇攀 李师伟 李函晟)
(作者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微博]海口中心支行)
2015年3月26日《当代金融家》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