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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对金改具里程碑意义

《存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出台,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3月31日 中国政府网)。

十年磨一剑,千呼万唤始出来。这是我国经济金融体制改革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件。

从整个金融体制改革来说,存款保险制度已经成为许多项金融改革推进的前置条件。如果再不出台的话,将会阻碍整个金融体制改革步伐。民营资本设立银行、利率市场化、银行破产条例出台等都急需存款保险制度保驾护航。

存款保险制度不仅仅是保护存款人利益不受损失,而且能够起到稳定金融秩序的重大作用。有了存款保险制度,一旦遇到银行发生问题和风波,存户就不会蜂拥而至到银行提取存款,甚至酿成金融风险。历次金融危机包括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告诉我们,存款保险制度对于稳定金融市场起到了巨大作用。美国1934年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吃了80年的甜头。

要使存款保险制度切实发挥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稳定两大功能,一个关键环节是合理确定存款保险赔付额度。《条例》第五条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总体是合适的,与我国经济发展规模和百姓收入以及储蓄状况是完全适应和吻合的。对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人民银行根据2013年底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测算,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

《条例》第五条同时明确规定: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这基本符合国际惯例。美国1934年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几经调整,最近一次调整是2008年金融危机后,存款保险额度由原定的10万美元提高到25万美元。

存款保险制度会不会加重缴纳保险费的投保机构负担呢?美国保险费由受保银行按其存款平均余额平均每年缴1/12%。由于自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成立以来,银行的倒闭率很低,所以这个费率显得偏高,自1980年起,已降低到1/27%,即:0.037%。存款类金融机构负担非常轻。

《条例》第九条规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相信应该在百分之零点零几以下。完全不会加重投保机构负担。

这么低的保费率能否足额支付由于银行破产而导致存款人的存款呢?美国的实践证明,不仅足够而且结余额度非常之大。自1961年起,美国联邦保险公司从投资于政府证券所得的利息已高于保险费收入。根据该公司1981年的年度报告,赔偿基金到1981年末有70亿美元。不但没有加重银行和保险机构负担,而且存款保险机构还有大量结余资金。

存款保险制度的直接受益人是存款人。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投保存款保险。这是具有强制性的规定。对于百姓存款人来说,无论银行大小,只要存款在50万元以内,一旦银行正式宣布倒闭破产等情形,都能在7个工作日内获得足额偿付存款(《条例》第十九条)。

需要提醒存款人的是,在一个金融机构存款超过50万元的,选择全国性大型银行在安全上更有保障。聪明的做法是将存款的鸡蛋不要放在一个篮子里,即一个金融机构里。按照赔付50万元最高限额,分散在多家银行为妥。

还需提醒存款人的是,《条例》第二条规定: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即:规定投保存款保险之规定。这就提醒百姓到外国银行在国内的分支机构存款,到投保机构在国外的分支机构存款,需要分辩清楚是否受存款保险制度保护。

银行特别是中小型银行同样是存款保险制度的受益者。《条例》实施以后,在存款保险限额内,各类银行的存款安全性都是一样的。这将更加有利于中小型银行吸收存款,也给我国急需发展民营中小银行奠定了坚实基础。

总之,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将更加优化宽松、公平、安全的金融环境,更加有利于金融业的平稳健康发展。

(□余丰慧 作者是知名财经评论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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