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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中院原院长丁铧受贿288万一审被判11年

(华联社洛杉矶5月4日讯)据澎湃新闻报道,记者4日从浙江省高院获悉,浙江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丁铧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丁铧受贿罪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丁铧于2005年4月起担任台州中院院长。其在2008年至2013年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特定关系人沈卫青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8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丁铧归案后如实交代受贿事实,还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所得赃款已全部退清,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去年9月1日,浙江省纪委发布消息称,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丁铧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后经纪检部门调查,发现丁铧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案件审理、执行等方面,为有关案件当事人、相关人、请托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巨额贿赂;与他人通奸行为。丁铧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受贿问题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同月,经浙江省纪委研究并报浙江省委批准,决定给予丁铧开除党籍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澎湃新闻”长三角政商”栏目去年12月5日曾报道,原台州中院院长丁铧特定关系人沈卫青由杭州市检察机关依法查办。检方查明,2007年至2014年间,犯罪嫌疑人沈卫青长期与丁铧(另案处理)保持情人关系,并利用丁铧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法院的诉讼中提供帮助,与丁铧共同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超过200万元。在杭州市检察机关的努力下,涉案赃款已被悉数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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