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下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钱仁风申请国家赔偿案听证会。会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国家赔偿委员会主任田成有代表云南高院向钱仁风鞠躬赔礼道歉。
“我认为这种痛苦、折磨,失去自由的代价,怎么道歉都不为过,希望你开启新的生活,能坚强地走下去。”在媒体的见证下,田成有代表云南高院向钱仁风表示道歉。田成有表示,对钱仁风提出的赔偿和道歉请求表示充分的理解和尊重,对钱仁风遭受的精神痛苦深表歉意。希望依法及时地通过国家赔偿,给予钱仁风在精神和生活上最大限度的弥补和安慰,祝福钱仁风能从痛苦中走出来,乐观地对待生活。同时,法院将从此案中汲取教训,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严格证据审查标准,坚决杜绝一切错案的发生,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听证会上,钱仁风及其代理人向云南省高院申请国家赔偿金9553043.65元。其中,赔偿侵犯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金5846699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46344.65元;赔偿近14年申冤费用1660000元。
钱仁风表示,希望按每日24小时来计算赔偿,追查到真凶,还自己彻底清白。钱仁风的代理人认为,钱仁风的国家赔偿申请数额不是偏高,而是偏低。周边的日本、澳大利亚等比国内高,为了对含冤者给予更好的抚慰,也为了更快促进国家相关立法,希望在本案的国家赔偿中,能够有所突破。
会上,钱仁风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疑似真凶等证据。田成有表示,法院会依法给予最大的赔偿,该得到的东西法院必须满足和支持,但必须严格守法办案。关于真凶问题,将把材料转交给相关部门,也希望能够引起相关部门重视,让真相大白。
钱仁风,又名钱仁凤、钱仁研,女,1984年,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巧家县人,农民,原住云南省巧家县崇溪乡南团村钱梁社。
2002年7月22日,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以钱仁风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3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钱仁风于2001年9月到巧家县新华镇朱某开办的“星蕊宝宝园”做工。做工期间,钱仁风认为朱某对她不好,遂生报复之恶念。2002年2月22日12时许,钱仁风将其从家中带来的灭鼠药投放在该幼儿园内的部分食品中,并将放有灭鼠药的食品拿给该园的部分幼儿食用,致使候某中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谭某、何某某中毒后经抢救治愈。据此,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钱仁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图为道歉。 赵赢 摄
宣判后,钱仁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院于2002年12月5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钱仁风被交付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钱仁风不断申诉,云南省高院2011年亦驳回其申诉。随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建议云南省高院对本案再审。云南省高院于2015年5月决定,由云南省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2015年9月29日,云南省高院开庭再审此案。同年12月21日,云南省高院以原判认定钱仁风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再审宣判钱仁风无罪。2016年6月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赔偿请求人钱仁风的赔偿申请,并于2016年6月3日登记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