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洲華聯社洛杉磯11月27日訊】隨著2020年即將接近尾聲,因應新冠疫情等諸多變化,2021年開始企業將迎來各項新勞工法。前檢察官、現任亞凱迪亞市議員、南加州知名審判出庭聯邦律師鄭博仁(Paul P. Cheng, Esq.),近日就總結了以下即將生效的,一些與僱傭有關的新法案,供企業僱主參考。除非另有規定,否則這些法律均將於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
疫情相關法律
為了應對疫情,加州立法機關通過了幾項新法律。加州州長紐森簽署了SB 1159號法案,為疫情期間滿足一定條件的被感染雇員,建立了可反駁的工傷賠償推定,並要求雇主將感染病例報告給其工傷保險方。該法案在簽署後立即生效,並將一直有效到2023年1月1日。
AB 1867號法案也於2020年9月9日簽署後立即生效。該法案給一些尚未被聯邦《家庭優先冠狀病毒應對法案》(FFCRA)涵蓋的雇主,增加了為員工提供與疫情有關的帶薪病假的原因。 該法律將在FFCRA生效時失效(目前定於2020年12月31日失效)。
AB 685號法案在出現雇主收到有關工作場所中出現疑似病例的通知的情況時,對記錄新冠病例和報告有嚴格要求。 除其他事項外,AB 685法案還要求僱主收到疑似病例通知后的一個工作日內,需向不同部門的員工發送通知。如果工作場所爆發疫情,那麼雇主還必須通知當地公共衛生部門。 該法案擴大了加州職業安全與健康部(Cal / OSHA)與疫情相關的執法權限。AB 685號法案將於2021年1月1日生效。
AB 2043號法案是另一項簽署後立即生效(2020年9月20日)的緊急措施,該法案要求加州職業安全與健康部,以英語和西班牙語向農業雇主和雇員科普有關預防新冠病毒感染的最佳做法。 該法案僅在緊急狀態結束之前持續有效。
最后,州長紐森還簽署了兩項與個人防護設備(PPE)有關的法案。AB 2537號法案要求醫院的公共和私人雇主,為某些雇員提供個人防護設備,保持三個月的個人防護設備庫存,並應要求向加州職業安全與健康部提供庫存信息。SB 275號法案要求該州儲備個人防護設備,從2023年1月1日開始,一些雇主必須按規定維持個人防護設備庫存。
休假
SB 1383號法案從2021年1月1日開始極大擴展了《加州家庭權利法》(CFRA)的涵蓋範圍。值得注意的是,該法案將雇主涵蓋范圍擴大到包括擁有五名或五名以上雇員的所有雇主,這比之前50名或五名以上雇員的要求要少得多。 這是一個極大的改變,小型企業要根據CFRA的要求迅速准備,以便在1月1日前准備就緒。
SB 1383號法案還將“家庭成員”的定義擴展到聯邦《探親假和病假法案》(FMLA)所涵蓋的范圍之外,這將影響在某些情況下,必須分別處理《加州家庭權利法》(CFRA)和《探親假和病假法案》(FMLA)相對大型的雇主。 例如,根據CFRA,雇員可以休12周假來照顧兄弟姐妹,然后根據休另外12周來治療FMLA涵蓋的疾病,總共可以休假24周。不論是大型還是小型的雇主都應充分了解法律,並准備在2021年之前修改或實施合規政策和做法。
如果雇員在請假進行司法訴訟或尋求醫療照顧或因家庭暴力、性侵犯、纏擾行為或其他導致身體或精神上的傷害,而尋求醫療救助或相關救濟,AB 2992號法案進一步禁止雇主對這類犯罪或虐待的受害人雇員,進行歧視和報復。
當前,員工最多可以使用累計病假的一半來照料家庭成員。 AB 2017號法案修改了法律以闡明員工有權指定病假是否為照顧親人,以避免在實際請病假錯誤歸類為個人病假而意外減少照顧親人的時間 。
員工分類
去年,一項重要勞工法的通過就是新的AB 5號法案——員工分類法,該法將加州最高法院Dynamex的裁決整理成文,使用ABC方法來確定工人是雇員還是獨立合同工,同時包括許多例外情況。在今年年初的立法會議上,大約有30項法案是關於廢除或修訂AB5號法案。最后隻有一項法案得以幸存,並成為AB 2257號法案。該法案並未改變AB 5號法案的基本框架。 但卻修訂並明確了某些現有例外情況,並增加了新的例外情況。AB 2257號法案於2020年9月4日簽署時生效。
工時工資
值得注意的是,AB 1947號法案延長了個人向加州勞工執行部門(DLSE)提出歧視或報復申訴的時限,該部門也稱為“加州勞工委員會”。 根據現行法律,聲稱自己受到歧視或受到任何違反勞工委員會強制性的法律的報復的員工,都有六個月的時間向勞工委員會提出申訴,但自2021年1月1日起,AB 1947號法案將該時間延長至一年。
今年簽署了一些針對行業的狹義休假法案。AB 1512允許安保人員在休息期間留在房屋內待命。如果工作中斷了休息時間,則必須允許安保人員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重新開始休息。AB 2479號法案將石油行業中與安全有關的人員有限的待命休息規定,例外延長至2026年。
工資數據
另一項被通過值得僱主注意的法案是SB973號法案。該法案要求擁有100名或更多員工,並根據聯邦法律必須提交年度雇主信息報告(EEO-1)的私人雇主,向美國公平就業和住房部(DFEH)提交工資數據報告。該報告包含2021年3月31日或之前有關各種工作類別員工的種族、民族和性別的信息。美國公平就業和住房部(DFEH)被賦予相關的執法權。 這實際上創建了加州版本的聯邦EEO-1信息,某些雇主必須向聯邦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EEOC)提交該信息。
加州消費者隱私法 (CCPA)
加州消費者隱私法 (CCPA) 為加州消費者提供關於如何以及是否收集、保留和出售他們提供給企業的個人數據的權利。由於其定義范圍很廣,因此包含了雇主為雇用目的而收集的員工數據。去年,AB 25號法案在很大程度上將員工數據作為加州消費者隱私法 (CCPA)的豁免情況,為期一年。現在AB 1281號法案將豁免時間又延長了一年,直至2021年底。雇主仍必須遵守加州消費者隱私法 (CCPA)的要求,在從應聘者或雇員那裡收集個人信息之前或當時發出通知,說明將要收集的每類信息及其用途。有關雇主如何給出合規的通知的CCPA規定現已生效。
否決案
最後,加州州長紐森否決了一些法案,包括被稱為就業殺手的AB3216號法案。該法案將對加州的某些行業施加“召回權”,這意味著因疫情而被解雇或停職休假的員工,必須根據資歷由公司重新雇用。 該法案將對受疫情影響最嚴重的某些行業,施加繁重的強制性指令。針對更多明年即將實施的新法案,企業僱主可聯絡鄭博仁聯合律師事務所華語服務團隊626.570.8888,或發送郵件至CN@pprclaw.com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