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洲华联社6月10日讯】中新社北京6月10日电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10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该法明确:“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
该法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干涉中国内政。
该法明确,中国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上述规定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列入反制清单。
此外,中国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可以决定对下列个人、组织采取反制措施:
(一)列入反制清单个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
(二)列入反制清单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
(三)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组织;
(四)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和组织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
该法明确,采取的一种或同时采取的多种相关措施包括:
(一)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
(二)查封、扣押、冻结在中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
(三)禁止或者限制中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
(四)其他必要措施。
该法强调,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该法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