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洲華聯社12月4日帕薩迪納訊】隨著各地企業為遵守聯邦及州的接種新冠疫苗要求截止日期做准備,許多雇主都在問,應該如何應對員工拒絕接種新冠疫苗。一些雇主准備解雇拒絕配合的員工,或讓拒絕配合的員工休無薪假,還有一部分雇主則要求未接種新冠疫苗的員工每周接受新冠檢測,並採取其他的安全防疫措施。那麼僱主究竟應該如何應對,以便將訴訟風險降至最低?
前檢察官、南加州知名審判出庭律師、圣蓋博商會前任主席、亞凱迪亞市副市長鄭博仁(Paul P. Cheng, Esq.)表示,平等就業委員會(EEOC)有定期更新回應工作場所疫苗接種相關問題的指南。值得注意的是,該機構表示,聯邦所執行的反歧視法並未禁止雇主要求所有工作員工進入工作場所時,必須接種新冠疫苗。 但是,政策鼓勵並要求雇主必須根據實際情況,考慮採取相對合理的便利措施,如:醫療原因(包括孕婦等相關原因)或由於宗教信仰拒絕接種疫苗。除非實施便利措施會對企業帶來極大的影響與困難。
此外,鄭博仁律師(Paul P. Cheng, Esq.)還提醒,如果員工受工會或其他集體談判協議的保護,建議雇主可能需要在執行強制接種疫苗之前,與工會進行談判。
10月28日時,為回應大量有關宗教便利的問題, 平等就業委員會(EEOC)向公眾鐵工了內部的協助申請表。該機構表示: “盡管EEOC的內部文件通常不對外公開,但鑒於雇主與員工因新冠疫情大流行而面臨的特殊情況,這份文件將對為公眾提供。”
便利殘障人士
“如果員工拒絕接種新冠疫苗,雇主需要評估反對員工這種做法所帶來的風險,特別是如果雇主強制要求員工接種新冠疫苗,”鄭博仁律師表示。
疫苗的接種應與工作相關並符合業務的需要。根據美國殘疾人法案(ADA),雇主可以指定有關工作場所的政策,其中包括“要求個人不得對工作環境中的其他個體的安全、或健康造成直接威脅”。
但是如果接種疫苗的要求涉及到殘障人士,雇主必須証明未接種疫苗的員工的健康會受到威脅。EEOC將 “直接威脅” 定義為 “無法通過合理調整消除或減少重大損害的風險” 。
該機構表示,雇主應評估以下四個因素,以確定是否存在“直接威脅”:
– 風險持續的時間。
– 潛在危害的性質與嚴重程度。
– 潛在危害發生的可能性。
– 潛在危害的急迫性。
如果無法接種疫苗的員工對工作場所造成了直接的威脅,雇主必須考慮是否可以提供合理的便利,比如:允許員工居家辦公、或者請假等。
EEOC指出,管理與行政人員應負責與員工進行溝通關於疫苗接種的相關要求,也應該知道如何識別與協助殘疾員工的相關請求,並知道應當將請求提交給誰。
雇主與員工應當共同確定是否可以提供合理的便利,鄭博仁律師(Paul P. Cheng, Esq.)表示,雇主應當充分評估以下相關因素:
– 員工的工作職能。
– 員工是否可以做一些可替代的工作,從而使接種疫苗沒那麼重要。
– 員工接種疫苗對雇主的公司正常運營有多重要。
便利宗教人士
1964年的民權法案的第七條,要求雇主接納員工擁有誠摯的宗教信仰,宗教習俗與戒律,除非其宗教習俗與戒律會對工作產生極大困難。法院方表示“極大困難”指由雇主因為員工提供便利,從而承擔的費用或者負擔超過“de minimis”(最低限度),或其他小額的費用與負擔造成的。
鄭博仁律師指出,宗教的定義非常廣泛,所以雇主可能會對各項宗教信仰與戒律不是很熟悉。因此根據EEOC,雇主“普遍應該假設員工對提供信仰便利的要求,是基於真誠的宗教原因”。 “但是如果員工要求雇主提供信仰便利,而雇主了解相關宗教的實施,並客觀質疑某特定宗教信仰的行為、戒律的宗教性質與虔誠度,那麼雇主有理由要求雇員提供額外的相關補充証明。”
“如果員工因殘疾或虔誠的宗教信仰而無法接種疫苗,且並沒有被提供合理的原因,雇主可以禁止員工進入宗教場所,”鄭博仁律師說,“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員工就自動被解雇了。雇主需要再合適其他的法律是否適用與EEO條例、或其他聯邦以及地方的法律。”
更加嚴格的規定
聯邦政府以及一些州和地方政府要求某些雇主強制接種疫苗。例如聯邦雇員需要在11月22日之前完全接種新冠疫苗,政府承包商需要在1月4日之前接種。
此外,擁有多於100名雇員的私營企業正在等待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 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OSHA)發布的Emergency Temporary Standard緊急臨時准則(ETS)要求員工接種疫苗或接受定期的新冠檢測。
盡管州與地方的規則各不相同,但是許多指令給予雇主可以選擇要求員工出示新冠疫苗接種証明或每周接受新冠檢測,戴口罩並於其他員工與訪客保持社交距離。
一些組織可能將定期檢測視為財政與行政上的負擔,並選擇解雇不遵守疫苗規定的員工,除非員工有合理的要求提供醫療或宗教的便利要求。到目前為止,在挑戰疫苗接種要求的訴訟中,法官一般都站在雇主一邊。
德克薩斯等一些州目前的目標是禁止接種疫苗強行規定,這可能會使企業在遵守聯邦或者州的法令之間做出選擇。在德克薩斯州開展業務的幾家主流航空公司表示,他們將遵守聯邦法令,他們認為聯邦法律優先於州法律。
鄭博仁律師指出,當雇主面臨相互沖突的聯邦與州法律時,聯邦法律通常優先於州法律,但是新的聯邦法令並非全面適用,因此雇主必須單獨評估各項法律造成的影響。
即將實施的OSHA的ETS准則的被涵蓋的雇主可以通過提供每周新冠檢測,代替接種疫苗來幫助員工符合合格的要求。鄭博仁律師補充說,“這些做法可能會隨著新聯邦法令的發布和/或法律的沖突而展開修改。”
鼓勵接種疫苗
如果雇主有計劃要求其員工接種新冠疫苗,則雇主應當制定書面政策,鄭博仁律師建議說,此外對於拒絕接種新冠疫苗的員工,雇主則需要詢問拒絕接種的原因。
除了收到法律保護的因素外,員工可能普遍會反對接受不需要合理協助的新冠疫苗接種。 “考慮強制接種新冠疫苗的雇主應當非常認真地考慮這個問題,”鄭博仁律師表示。 如果很大一部分勞動力拒絕遵守規定, 雇主可能會處於非常尷尬的境地。要麼去遵守相關規定並解雇所有拒絕配合的員工,要麼偏離某些員工規定,但鄭博仁律師提醒說,這麼做其實也會增加面臨以歧視為由的索賠風險。
那些不需要強制接種疫苗的雇主,可能希望持續關注他們可採取的措施、鼓勵和激勵員工進行疫苗的接種。鄭博仁律師建議雇主可以:
– 開展疫苗接種的科普活動。
– 使員工可以更方便的接種到疫苗。
– 支付可能與接種疫苗相關的任何費用。
– 為接種疫苗了的員工提供相應的獎勵。
– 為員工提供帶薪假以便讓員工在接種疫苗之后的第二天,從副作用中得到充分的休息與恢復。
鄭博仁律師就建議僱主,與員工進行清晰與頻繁的溝通,幫助員工了解接種疫苗可以共建與打造一個更加安全的工作場所,以身作則並確保管理層先進行疫苗的接種。更多勞工及商業法疑問,可聯絡鄭博仁聯合律師事務所(Law Offices of Paul P. Cheng & Associates)中文團隊888.381.4244,或發郵件至CN@pprc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