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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訊║卡車運輸業哪些勞工法僱主需謹慎?

【美洲華聯社8月12日帕薩迪納訊】近些年,加州在針對保護雇员法律权利方面一直走在全美前列。仅在2022年,加州就颁布了多項影响雇主对雇员和求职者义务的法律。除此之外,加州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接连做出裁决,明确了本州雇员权利的范围。此外,地方及县政府也相繼通过并制定了一系列适用于当地雇员、或在某一地区完成一定时间工作的个人法规,使得情况更加复杂。並且,这些重叠的法规还是联邦法律规定之外的补充。简而言之,对于传统雇主而言,加州是最复杂的州之一,而对于卡车司机和普通运输公司的雇主而言,难度则成倍增加。这种法规大杂烩就导致了一起有代表性的针对一家大型运输公司的工资与工时集体诉讼案的和解,原因是该公司涉嫌将司机错误归类为独立承包商,而非雇员。前檢察官、現任亞凱迪亞市市長、南加州知名華裔審判出庭律師鄭博仁(Paul P. Cheng, Esq.),就針對相關法律規定為民眾做出了分析。

鄭博仁律師指出,在Edwin Molina v. Pacer Cartage, Inc.(案件编号:3:13-cv-02344-LAB-JMA)一案中,約270 万美元的和解协议主要源于对勞工错误分类的指控,即未向司机支付最低工资、未提供用餐和休息时间、未报销必要的业务费用。尽管在处理卡车司机的雇用问题时需要考虑众多因素,但鄭律師建議僱主需謹慎關注目前在加州诉讼的两大热点問題:加班补偿和用餐及休息时间。

加班补偿

在加州,一般规则是所有雇员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和/或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都有权获得加班费,除非他们符合特定的豁免规定。对于卡车司机,如果司机的工作时间受美国交通部第49篇第395.1至395.13节的规定,或受加州法规汇编第13篇第6.5分章第1200节及以下规定的约束,则受到加州关于加班费的豁免。如果司机和/或其运输的货物不属于任何豁免范围,则必须按照加州的要求支付加班费。

鄭博仁律師(Paul P. cheng, Esq.)表示,一般来说,在加州,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司机可以免于遵守州加班费规定: (1) 驾驶的卡车总重量达到或超过 26,001 磅;(2) 驾驶的卡车总重量在 10,000 磅至 26,000 磅之间,且在州际贸易中行驶;(3) 驾驶的卡车总重量在 10,000 磅至 26,000 磅之间,且在州际贸易中行驶。(3) 所驾驶的卡车为农场劳动用车或运输危险废物;(4) 所驾驶的卡车与拖车的总长度超过 40 英尺;(5) 所驾驶的卡车受加州公用事业委员会监管;或 (6) 所驾驶的卡车拖曳的受监管拖车的总毛重额定值超过 10,000 磅。

上述分类的关键问题之一涉及州际贸易的定义。就卡车司机而言,”州际贸易 “一词与运输的起点和终点有关,而与具体司机是否跨越州界无关。因此,如果一批货物从州外出发,目的地是加州,那么参与运送/运输的每个卡车司机都属于上述州际贸易的豁免范围。但是,如果司机要运送从加州某地出发、目的地在加州另一地区的货物,则州加班法可能会生效。据 “州内贸易 “对加班时间的精确计算会有所不同,这取决于运输是否经过某些城市或县,这些城市或县的规定超出了州的最低要求。具体而言,旧金山、圣克拉里塔和圣地亚哥等城市的最低工资高于州规定的最低工资。因此,在涉及州内贸易时,必须充分考虑到任何承运商对其司机的补偿都要高于该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任何加班费都要按适当工资标准的 1.5 倍计算。毫无疑问,单是这些计算就会是一项繁琐的工作,需要精确的地点、路线和工作班次的持续时间等信息。

用餐和休息时间

尽管加州对于卡车司机加班法的应用会因货运类型和目的地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异,但加州并没有免除雇主对司机的用餐和休息时间要求。

根据《加州劳动法》第 512 条,如果雇员每天工作时间超过5小时,则有权享有不少于30分钟的不间断/非当值用餐时间;只有在雇员工作时间不超过六小时的情况下,经雇主和雇员双方同意,才可放弃用餐时间。此外,如果雇员每天工作超过十10小时,则必须有30分钟的第二次不间断用餐时间。但是,只有在第一次用餐时间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第二次用餐时间才可以放弃。

如果没有完整的、不间断的/非当值用餐时间,员工有权就每一次错过的用餐时间领取一小时的额外工资。此外,根据 Brinker Restaurant Corporation, et al. v. Superior Court of San Diego County (2012) 53 Cal.4th 1004 一案,如果雇主的记录未能显示提供了用餐时间,则可推定该雇员未被免除所有任务职责,也未提供用餐时间。

鄭博仁律師指出,关于休息时间,加州第 4-2001 号工业福利令规定,雇主必须批准和允许每工作4小时或其大部分时间有10分钟的休息时间。这些休息时间算作 “工作时间”,因此,雇主必须支付休息时间的工资。

卡车司机的用餐和休息时间问题在加州由来已久。2008 年,施耐德全国承运公司(Schneider National Carriers Inc.) 被司机起诉,司机称他们在用餐和休息时间,或在码头等待装卸货物时没有得到适当的补偿。2016 年 10 月 13 日,在提起诉讼8年后,美国奥克兰地区法院最终批准了施耐德为 7700 名现在和前施耐德员工达成的 2800 万美元和解协议。在 Bluford v. Safeway Stores, Inc. (2013) 216 Cal.App.4th 864 一案中,加州第三上诉区裁定,休息时间属于 “非生产时间”,必须在任何计件工资方式之外,单独提供补偿。Bluford 案的判决甚至导致州长在 2015 年签署了 AB 1513 号法案,严格限制了本州的计件薪酬,并扩大了雇主提供超出商定薪酬的补偿的义务。不过,加州允许雇主在 2016 年 12 月 15 日之前有一个宽限期,以试图遵守该法令,为员工在 2012 年 7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未单独补偿的休息时间和非生产性时间提供适当的补薪。如果承运人没有这样做,雇主就不能将遵守 AB 1513 作为积极抗辩理由,实质上将面临赔偿责任。

如上所述,熟悉加州雇佣法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考虑众多重叠和并行的法律,尤其是对于卡车司机的雇主而言。即使是将司机归类为独立承包商,也会带来无数的考虑因素和问题。无论司机的分类如何,建議您聘請一位在对地方、州和联邦雇佣法有經驗的專業律師,來幫助解決爭議。更多問題,歡迎聯絡鄭博仁聯合律師事務所,華語服務團隊626.570.8888,登錄www.pprclaw.com,或發郵件至CN@pprclaw.com。更多資訊歡迎訂閱鄭博仁律師法律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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