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薩迪納】眾籌項目在當今社會已經成為了一種常見的籌款方式,無論是用於新產品開發、社會公益項目還是投資機會。然而,與眾籌項目相伴而來的風險之一是欺詐行為。前檢察官、亞凱迪亞市市長,現任亞市市議員、南加州知名審判出庭律師鄭博仁(Paul P. Cheng, Esq.),就總結介紹了以下眾籌中不同類型的常見騙局、民眾如何防范這些騙局,以及平台如何避免被貼上騙局的標簽。欺詐是眾籌項目的常見風險之一。通常情況下,欺詐活動與捐贈和獎勵型眾籌有關。那麼投資型眾籌又如何呢?不幸的是,股權和債權眾籌也不例外。特別是房地產行業,盡管地方和聯邦當局有嚴格的監管,但它仍然是許多欺詐者的目標。
眾籌詐騙類型
鄭博仁律師介紹,目前,有幾十種騙局是捐款和獎勵型眾籌特有的,但有些也適用於投資型平台:
眾籌欺詐案例
美國証券交易委員會(SEC)經常發布其向美國聯邦法院提起的訴訟。通常,此類訴訟會導致被告吊銷執照並支付巨額罰款。讓我們來看幾個例子:
美國政府為減少眾籌欺詐的相關法規
眾籌詐騙的傳播速度如此之快,要知道如何減少眾籌詐騙十分困難。僅在近年,相關部門就向涉嫌詐騙的公司發出了多份具體警告。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 在確保投資者得到良好保護方面也相當積極。特別是,中介機構以及參與証券交易的高管和股東負有很大責任。
2015 年,SEC 根據 1933 年《証券法》和 1934 年《証券交易法》通過了《眾籌最終規則》:
“《証券法》第 4A(a)(5)條要求中介機構 “採取委員會根據規則制定的措施,以降低[依據第 4(a)(6)條進行的交易]的欺詐風險,包括對每個管、董事以及持有其所發售証券的每個發行人 20%以上已發行股票的人員進行背景和証券執法監管歷史調查。”
鄭博仁律師(Paul P. Cheng, Esq.)表示,該規定要求中介機構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根據第 4(a)(6)條通過中介機構平台尋求發售和銷售証券的發行人符合《証券法》第 4A(b)條的要求和《眾籌法規》的相關要求”。此處概述的相關要求包括以下內容:
此外,如果發行人未通過背景調查,或存在欺詐或其他任何投資者保護方面的隱患,中介機構有權拒絕其進入。
避免眾籌平台詐騙應注意什麼?
雖然很多欺詐性公司都失敗了,但並不是所有失敗的企業都可以被控欺詐。眾籌平台在沒有惡意的情況下被貼上騙局標簽,最常見的原因包括對產品和進度報告的誤導性陳述,以及未能遵守法規和証券條款。
考慮到需要履行的文書工作和法規的數量和復雜性,這也就不足為奇了。鄭博仁律師提醒,在創建眾籌平台時,尋求熟悉業務的專業人士的支持通常會有所幫助。為了避免被貼上騙局的標簽,平台必須具備以下特點:
雖然詐騙在捐贈和獎勵眾籌中更為常見,但投資類活動也不能幸免。自 2020 年初以來,詐騙案一直呈上升趨勢,但美國監管機構並沒有停滯不前,而是採取了大量措施來提高投資者的防范意識。
對於眾籌平台來說,遵守法規並提供與投資者和發行人透明溝通的手段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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