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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反腐如何发挥更大功效

为了监管干部在”八小时外”的表现,南京将对其建立”特别监督档案”。南京市委2月2日公布了《关于防止干部选拔任用中”重能轻德”的若干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如果婚变、子女配偶移居国外,必须在5天内向组织书面报告。(2月3日《扬子晚报》)

领导干部如果婚变、子女配偶移居国外,必须5天内向组织报告,这般做法,看起来有些不近人情,但其善意初衷不言而喻,便是要更好地规范与约束官员们的行径,以便规避不必要的道德风险,如领导干部任人唯亲、拉帮结派、搞小圈子文化等。若领导干部报告了,组织上最起码有一定了解,便也能更好地将这些问题进行规避。目的是为了规避这些问题,便也道出了这般规定的最终指向——为了反腐。

事实上,”婚变报告”并非新规,而是常识重申。以南京为例,早在2005年,其便出台了《2005年廉政工作意见》,其中便首次明确规定,”干部婚姻变化情况要向组织作书面报告,报告要说清婚姻变化的基本理由、基本情况。”此后,2007年的北京,2008年的长沙,均出台过类似规定。由此可见,领导干部”婚变报告”并非侵害官员隐私的一种写照,只不过是监管链条不断深入的一种必然结果。

客观来说,作为公职人员,领导干部的确应让渡一部分私权,这其中,便包括婚变这样的私事。毕竟,倘若领导干部婚变了却不报告,其重用妻子家人,在监管上的确存在很大的难度。而除此之外,值得公众担忧的还有:这样的”婚变报告”,说到底只是一种单向的反腐规定,对领导干部而言,抽检4%的做法,很难激发他们的”报告动力”,再加上谁来监管谁来核实的现实,”婚变报告”式新规,很可能只是观赏性规定。

事实上,类似的反腐新规之前也有不少,如网络游戏反腐;如聘请党政领导一把手的妻子担任生活和社交圈的监督信息员;再如廉政开机语等等。可以说,这些反腐规定,从形式上来讲,都有一定的创新。但是,这些规定的现实执行效果,却并没有想象中的那般美好:一些规定重申多次,都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一些规定从颁布开始,便只是纸面上的美好。这样的现实尴尬,也足以证明一点,反腐仍需要抓住核心问题。

这便是说,对于反腐而言,的确不需要过多的花拳绣腿,只需要扎扎实实的财产申报与严厉的问责机制即可。客观来说,财产申报与问责机制,我们并不缺失,如今要做的,也只是执行到位罢了。”婚变报告反腐”如何中看又中用?这个问题其实不难回答,即只要一切回归到制度本身,严格执行当下的相关规定即可。毕竟,与出台什么样的规定相比,公众更关注相关部门执行了多少。(杨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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