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两度成立起草小组,历经三届人大,四次启动审议程序,熬过了20年漫漫修改之路才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终于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事实上,在政府提供的所有公共产品中,制约、防范公共权力,特别是财税权力滥用的防腐、反腐制度及其长效机制,乃是其中最重要的公共产品之一。由此可见,一部相对优良的新《预算法》之施行,看似是对政府及其官员具体预算支出行为的规范,但根本说来,则是通过建立对政府及其官员具体预算支出行为的正向激励与反向”问责”机制,为全社会提供高质量的防腐反腐类公共产品。
众所周知,腐败是指公共权力滥用的行为,意味着政府及其官员手中公共权力的失控与任性。无疑,财税权力是最重要、最容易被滥用的权力,也是对国民权利伤害最直接的权力。因此,随着一部相对完善的《预算法》的施行,其过程本身就是在构建长效的防腐、反腐机制,是对每个国民权利提供更有效的制度性保护。
或许正因如此,中央纪委原副书记刘锡荣才多次强调,在与防治和预防腐败有关的法律法规中,《预算法》及其修订尤其重要。同时指出:”管好政府的钱袋子,很多案件都没有啦。”而且一再主张:”要铲除腐败产生温床,《预算法》出来后,一大意义就是铲除了腐败温床。”道理就在于,《预算法》是关于国家最重要公共资金支出行为的”应该且必须”如何的权力性规范,也即是关于政府及其官员最重要公共权力——公共资金支出行为——”应该且必须”如何的权力性规范。直言之,”钱袋子”既是一个国家存在的基石,也是反映一个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的晴雨表。”钱袋子”的文明程度,代表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
因此,伴随新《预算法》的施行,有理由相信,假以时日,倘若建立起有效的防腐、反腐长效机制的话,公共权力滥用问题会得到制度性的监督与制衡。
理论上讲,新《预算法》在”全口径预算管理、地方政府举借债务、预算公开,以及人大对预算的监督审查”等方面的明显突破,都将有助于防止政府及其官员手中公共权力的滥用与腐败,特别是财税权力的滥用与腐败。因为,”全口径预算管理”意味着,政府的所有收入都将纳入”预算”,政府所有的支出行为都必须按《预算法》的规定进行。”预算公开”意味着,这是公权力接受监督的最有效方式。
其实,若以2014年为例,中国政府的全口径财政收入显然已超过20万亿元。试想,如果不以新《预算法》作为法律基础,进而推动预算制度改革,建立防腐、反腐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公共权力的滥用与腐败,促进中国现代化的如期转型,中国梦何日才能实现,每个国民何日才能过上有尊严的幸福生活? (作者系财税伦理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