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森浩案越是被围观越要充分说理

昨天上午,上海高院对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上诉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与普通刑案遵循”二审终审”不同,根据现行法,对林森浩的死刑判决还将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林森浩父亲昨日在获悉这一结果后,以”我儿子有错,但罪不该死”为由,表达了对二审裁判的不认同。而从整体上观察,网上支持二审裁判结果的仍占绝大多数。

对个案裁判的评析,当然不是拼人气。支持者多未必就意味着公正,反之亦然。一个裁判结果,总难有所谓”双赢”。有分歧并不可怕,这是一个多元化社会的常态。法庭审理设置有辩论程序,就是为了让不同观点在法庭上充分呈现,以期实现”事实越辩越清”。林森浩案二审引发全民围观,一方面固然与”复旦投毒案”这个著名的标签有关,另一方面,也与控辩双方的激烈交锋联系紧密。从网上流传的辩护词及辩护意见来看,辩方的业务能力可圈可点。

尤记得二审期间,多家媒体纷纷聚焦辩方律师延请法医胡志强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胡提出了黄洋系暴发性乙型肝炎致急性肝坏死、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的不同观点。一时间,舆论哗然。法医连带辩护律师,甚至还成了一些激动的网民发泄情绪的对象。

回到庭审视角。对于辩方提供的质证,二审中检方对此也有辩驳,称胡志强并未对黄洋进行尸检,而只是根据文献、病历等材料就作出结论,并试图推翻此前的鉴定意见,这让人无法认可。审判长更是当庭表明,胡志强的陈词,并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只能作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当鉴识科学进入司法之后,有一种说法将鉴定专家形容为”法官之前的法官”。很多案件中,左右或决定案件最终裁判结果的,正是鉴定意见。

在林森浩案中,鉴定意见无疑也是最重要的证据之一。法官不是鉴定专家,对鉴定意见本身只能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予以认同或不认同——通常来说,法官无法否认一个专业人士在某个专门领域中的鉴定,除非这个鉴定存在违法的特殊情形。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有助于法官正确理解”鉴定意见”。但将黄洋死因归于暴发性乙型肝炎致急性肝坏死,仍然理据不足。二审律师在一些具体而微的司法程序上,提出了一些合理的质疑,值得司法关注;有的合理质疑,还亟须一个说明。法院的裁判文书应该说理,并应充分尊重律师的劳动——在裁判文书中对辩护律师的主要辩护观点进行回应和解释,是裁判的应有之义。也唯其如此,方能打消众多质疑。

从精密司法的视角观察,二审裁判并未尽善尽美。越是影响力大、社会关注高的个案,越会被围观者事无巨细地扩大观察。这对于确保司法公正,还是利大于弊。法官们也要学着适应”被围观”,学着以更充分的公开说理来回应质疑与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