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中国政府网刊出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文件《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下称《意见》),进一步明确推行第三方治污,向社会资本开放环保领域。《意见》强调了”坚持排污者付费、市场化运作、政府引导推动”的原则,排污者承担治污的责任后,治理工作通过市场手段交由更专业的第三方完成。具体操作方式是排污者通过缴纳或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治污。
国务院上述《意见》的出台,可以看做是对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这一说法的具体回应。而在去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也明确鼓励排污单位和个人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其污染治理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相对于过去环境污染治理惯用的”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新政可以被理解为”谁污染,谁付费,谁负责”。
既有的治理原则看似权责分明,实际上却有其致命弊端。例如,一旦造成污染的单位缺乏治理能力,那么治理的过程就可能不断迁延,造成环境难以修复,纵使监管机构重罚,结果也难以改变。而第三方治污政策的推出,实际上明确了一个环境治理的市场领域,通过对该领域的开放,采用市场而非行政的方式来应对污染成为了可能。
以专业的力量应对专业的问题,从方法论出发,第三方治理便值得期待。不过,该领域的生成,还必须满足几个条件。首要的一点在于,必须向社会资本开放环境治理的业务,没有政策上的开放,所谓标准的建立、监管的完备都变得无的放矢。《意见》提出将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包括在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上,以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特许经营、委托经营的方式,显示出政府未能充分信任市场所能扮演的角色,因此在开放度上,还有待加强。
再者,《意见》对环保企业的确提供了一定的政策支持,包括实施差别电价水价、开展节能环保信贷资产证券化、支持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等,并研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等等。该类优惠政策当然聊胜于无,对于新兴领域的发展有一定积极效应。不过在调动社会积极性方面,政府对于企业的信任大于对N G O的信任,例如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面,《意见》并未涉及,略显遗憾。
最后,鼓励环保产业迅猛发展,这是强调市场竞争的表现,但要确保市场竞争公平有序,就必须引入至关重要的法治。对于造成污染的企业来说,通过购买服务来进行污染处理,不失为一个好办法;而以专业治污主体出现的环保公司,如何能够尽心尽责,完成治污工作,显然不能依靠企业的自觉,而必须要出台其他的规训力量。
其一,是在第三方治污产业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行业自律。这些自律既需要公众监督的存在,也需要政府机构的介入。其二,监管机构必须能够结合实际情况,出台明确有效的标准体系。通过标准的出台,消除执法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新《环保法》加大了对污染单位处罚的力度,施行包括”按日连续处罚”等方式,这些处罚在不同领域的细化,都需要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得到明确。
以市场的方式,来应对近乎失控的环保僵局,某种程度上这也是时势所迫的选择。然而,要走出目前行政高压治理模式的困境,必须要对市场与社会给予充分的信任。第三方治污新政的出台,可以看做是向市场要效率的一个例证。从过去的经验来看,产业化的道路的确能迸发出惊人的力量;不过,从他国的经验出发,市场可以带来效益,社会则能够带来完整的信息,通过汇聚完整信息,基于污染产生的博弈才能更加充分。
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环境诉讼权的放开与第三方治污的新政,理当构成改善目前环境治理危局的两个支点。借助法治与市场的双轮,我们期待中国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之间的矛盾能够逐步得到缓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