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检察总长”颜大和上周针对高雄市议会上一届正副议长选举亮票案获判无罪提起非常上诉。根据颜大和的说法,法院对亮票行为是否违法见解不一致,因此透过非常上诉的手段促使”最高法院”做出统一见解。无独有偶,新北市上一届市议会选举正副议长选举也有十名议员亮票遭检方起诉,经过四年缠讼,台湾”高等法院”认为议员投票意向、投票内容属议员自主决定事项与台湾政务没有利害关系,因此维持一审无罪判决。
经过南北两个高分院的不同判决,我们几乎已经可以确定,现在的法院似乎是认为议会里议员选举正副议长时的亮票行为是合法的,可是妙就妙在新北一案的判决书里法官特别说明”一般人亮票还是有罪,可处以两年以下徒刑、拘役或20万元新台币以下罚金”。
是的,看倌们,别怀疑,您没看错,判决书里是这么写的。或许就是这种违反一般公共认知的奇怪判决,才使得”检察总长”必须提起非常上诉,让台湾”最高法院”能做一次彻底的厘清,至少提出有力的法理说明,让这种每隔四年就要发作一次的烂戏码,能够有一个统一的处理意见,别再折损司法的威信了。
亮票是违反不记名和秘密投票原则的,这一点其实法官与检察官们是有一致性见解的,可是不记名以及秘密投票的目的是什么?他们却有不一样的判断。做出议会亮票无罪判决的法官认定,议员投票不记名目的是保护议员的投票意向,而不是投票内容,不能因为选举方式是不记名就推论选票内容是应秘密之文书。而且他们还主张议会亮票无关台湾政务,所以亮不亮票没关系。法官这项判决换成白话文就是,议员投票投给谁是要保护的,可是他投票的内容却可以被探知,这是因为议员投票与台湾政务无关,但同样的理由却不能运用在一般选民身上。这是哪门子的逻辑,还真是深奥难懂。
站在小老百姓的立场,我们只想问问法庭上的青天大老爷们,为什么议员可以亮票,小老百姓却不准?百姓亮票恐会涉嫌买卖选票,那议员亮票为何不会涉嫌买卖选票?
来源:中央日报网络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