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消息,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近日印发《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通知明确,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可以说,这种逐步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措施,是一种较大的进步。但是笔者认为,允许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应知识改革的开始,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还应有更大的政策空间。
多年以来,我国多数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虽然在自己名下,但用途限制却极为严格。若非购房、退休、离职、出国定居等原因,几乎无法将住房公积金提取自用。而用途过于单一化,几乎使得住房公积金沦为”死钱”。而近年来的楼价涨幅过快和通货膨胀更是稀释了公积金的含金量,又无法进行公积金保值理财,所以使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几乎沦为”死钱”,不仅有违常理,也严重侵害了了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个人权益。难怪有公众戏称住房公积金”劫贫济富”。因此,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放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能有利于公民的幸福感和社会和谐,是一件值得赞许和称颂的事。
笔者认为,有关部门还在此基础上加大调研,出台政策,继续扩大公积金的支付范围,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这样做至少有三点好处。
首先,有助于解决当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劫贫济富”的悖谬。因为,在当前房价高企的情况下,许多中低收入家庭若干年内根本买不起房。杯水车薪的公积金对于买房无用,就无法提取,沦为”死钱”的概率就更大。而高收入的单位的人,特别是垄断国企,为了给职工降低个人所得税,采取多提取公积金额度的避税方法。不仅有助于他们买房,而且客观上有助于逃避个税。这种状况,实际上造成让那些买得起住房的中、高收入群体享受到了优惠与好处,低收入的工薪阶层的住房公积金长期无法使用。这种悖谬无疑要放宽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其次,对于低收入阶层来说,住房公积金用途单一,也不利于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因为,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利息低于同期银行的存款利息,就更不要说通货膨胀对住房公积金的稀释作用了。从这个角度上讲,住房公积金难以提取,既剥夺了公众的自由选择的权力,也对公众权益造成了损失。同样的钱,我不能用存在银行,为什么不能执行同样的存款利息?而且,个别理财意识较好的公众,还可以用资金来保值增值,购买基金、债券等投资产品。而在当前物价指数高于都高于商业银行存款利息时,公众持有的公积金损失岂不是更大?
最后,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过于单一,容易滋生腐败,给有关部门挪作他用的机会。近年,有媒体曝出的住房公积金腐败案时有出现。由于住房公积金大量沉淀,也给一些不法分子带来可乘之机。例如,2004年,新疆昌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花2亿元购买了德隆公司下属金鑫信托公司的国债。但事后随着德隆公司的崩塌而难以追回;2004年,河北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3亿多元住房公积金交给保定航空证券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投资股市,最后被不法分子席卷一空;在2004年建设部举办的一次培训班上,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指出,全国住房公积金归集情况统计检查发现,各种违规项目和贷款高达70多亿元。 这固然是由于监督机制的问题,但是,住房公积金管得过死,难以提取的原因也不可忽视。
笔者认为,既然住房公积金具有政府福利性质,它就应该是一种旨在促进社会公共福利总量的政策选择,为什么职工闲置的公积金不能提取用来医疗、教育、养老等生活开支呢?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理性地拓宽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范围,也有助于促进公民追求自身权益和福利的最大化,也增加了整个社会公共福利的总量。有关部门此次放宽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算开了一个好头,但无疑,还应有更多的政策值得期待。(陈岚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