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滥用有损社会正义

近期,全国总工会新闻中心召开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新闻发布会。全总书记处书记、法律工作部部长郭军介绍,近年来,我国劳动争议数量高位运行,职工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劳动关系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非法使用劳务派遣工问题在国有企业表现依然突出。(2月3日中国网)

其实,多年以来,在一些劳力相对密集型的国有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早已经是公开的秘密。国有企业为了节约成本,把大量文化素质不高的服务性公众外包给劳务派遣公司,在电信、电力、银行系统都时有发生。

笔者认为,一些国有企业尽管使用劳务派遣工在法律上无懈可击,鲜有存在违法违规现象,但是却失去了企业公众形象,也实在有悖于一个国有企业应该承担的解决就业的社会责任。而我国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务派遣本是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其本质特征在于劳动力的招收和使用分离。对用工单位而言,劳务派遣工工资及福利待遇远低于正式员工,可以避免直接用人可能带来的种种不确定风险,受到用人单位的欢迎。但凡事不能够过度,一些地方劳务派遣滥用到了极大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地步。例如,在2007年底,一些单位为了规避新劳动法中连续就业10年就可以无限期雇佣的新规,这些单位就采取与员工重新签订劳务派遣合同重新上岗,这样就能将员工工龄自动”清零”。办法可谓无所不用其尽,这样就能大大降低用工成本。

据有关媒体报道,近几年来,劳务派遣制度几乎把触角伸到了几乎所有的工种和行业。包括金融、邮政、电信、电力、石油等中央大型国企在内,劳务派遣工占我国职工总数比例已经相当巨大。已经远远背离了临时性、辅助性等6个月的期限。
滥用劳务派遣的直接后果十分严重。首先就是饱受诟病的”同工不同酬”,违反了这一起码的社会公正原则。现在一些单位,劳务派遣工”干得多、挣得少”司空见惯。此外,一些不良企业竞相效仿滥用劳务派遣,这不仅是对遵纪守法的企业产生不公,也加剧了劳动者就业的不稳定性和危机感,激化了劳动者对企业和社会的不满。

笔者认为,劳务派遣从表面上看,大大节约了企业成本,用低廉的价格来取得企业的利润,但是这种企利润是以造成社会和谐发展隐患为代价的。像上文提到的电信、电力、金融国企垄断部门,尽管维持了行业的高收益,但却是建立在大量压榨劳务派遣工的基础上的高利润。同时,长期、大规模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企业会面临很大隐患。不仅会使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不强,忠诚度下降。企业技术研发能力下降,从长远看,反而削弱了企业竞争力。
笔者认为,造成劳务派遣用工滥用局面的直接原因,除了用工单位节约用工成本。根本原因就是缺乏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保护。地方有关职能部门应尽快制订与劳动合同法相配套的《劳务派遣用工实施办法》,明确劳务派遣用工的准入岗位、期限、比例、待遇等,规范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以及劳动者三方的权利、义务。唯有如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不会继续受到侵害。(陈岚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