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3月26日的报道称,根据2014年消费投诉情况报告的相关数据,江苏省苏州市工商局第一季度受理微信”点赞”营销投诉及咨询共55件,南京市工商局2014年接受微信营销类投诉119件。投诉主要针对消费者点赞、转发、关注和购买朋友圈商品后,经营者承诺可以获赠或抽奖,事后以各种理由不兑现;购买朋友圈里的商品有质量问题,退换难。
悄然间,微信营销开始成为新的投诉点。随着微信朋友圈里售卖商品逐渐成为一件时髦事,”微商”这个词也走进普罗大众中间。实际上,微商的含义不止微信营销这么简单,微商指的是在移动终端平台上借助移动互联技术进行的商业活动。当然,微信营销是目前最普及的一种方式,很多人不堪朋友圈的商业资讯骚扰,逼不得已屏蔽好友的朋友圈信息,而与此同时,很多人也从中受益。但是,微信营销过程中产生的诸多法律监管问题,不容忽视。
众所周知,微信朋友圈里的人,大部分是朋友,或者至少有过一面之缘,那么这种所谓的”熟人交易”,一旦发生问题,谁来保护?有观点认为,微信营销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保护,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微信营销不属于该法保护范围。笔者倾向前一种观点,朋友圈卖家兜售的商品是全新的,不是闲置转让的,应该认定为经营者,且微信虽然是一个沟通平台,但是通过朋友圈的诱导式点击可以直接进入交易平台的界面,应该受到消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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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很遗憾的是,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消法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到目前为止,都缺少对微信营销的规范性条款。没有针对微信营销的法律监管措施,一些不法之徒很容易钻法律漏洞。目前仅有微信平台方加以监管,包括对发布销售信息的个人或商家的严格资质审核,采取对售假账号进行永久性封停等措施,尽管有一定整治力度,但显然在约束的强制力上尚显不够,必须尽快在制度层面加以细化明确。
那么,在现有法律对微信营销的界定并不清晰的情况下,一旦发生问题,消费者维权又该往何处去?传统商业活动中的买卖行为,一旦发生纠纷,其投诉受理按区域管辖,消费者可以直接到商店所在地消协去投诉,然后消协跟商家、消费者进行电话沟通或者当面调解,但在微信营销中就完全不一样了。笔者以为,面对这种电商新形态,应打破属地管辖的限制,探索一些新的解决方式。比如构建统一的微商投诉中心,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建,微商信息发布者必须得到工商部门的资质审核通过,未经审核一律不得在朋友圈发布交易信息。同时建立健全微信朋友圈购物产生纠纷后的相关仲裁组织机制,使小额纠纷能够得到高效简便的仲裁。
总之,中国经济新常态下的微商发展趋势,对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挑战,相关方面有责任做好法律监管和日常服务管理工作,让微时代的商业环境得以净化和有序发展。
文章来源: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