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不是“危商”,妖魔化为时尚早

微商不是”危商”,面膜不等于微商,没必要妖魔化微商,很多商业模式初期都有野蛮生长阶段,不应动辄呼吁政府部门介入,政府干预只是最后的底线,要相信社交网络一定会产生商业推动力,要相信消费者的理性,相信市场的力量,市场的无形之手为主,再加上法律和技术手段,终会优胜劣汰,终结暴利,去伪存真。

作者微信公众号:信海光微天下

最近关于”微商乱象”的报道逐渐多了起来,大量媒体曝微商”疯狂的面膜”:多杂牌,利润达数十倍,消费者难以维权,销售手段类似传销等等,媒体呼吁,实现”微商”规范有序而非野蛮生长,避免朋友圈成为三无产品、传销的”法外之地”,已成为摆在社会和有关部门面前的重要考题。

客观说,微商乱象确实是存在的和熟悉的,很多人都可以感受到,早晨一打开朋友圈,就被各种”面膜”、”减肥秘方”的信息刷屏,让人眼花缭乱,而微商经营背后存在多少多少暴利、运营手法多么粗鄙直接的段子,也在圈内暗暗流传,那些或真或假的”小人物也能通过朋友圈快速致富”的故事,产生强大的示范效应,使更多的人投入进来,在搜索引擎上,”微商怎么做”、”微商怎么找客源”等关键字段成为热门词汇。

但是,尽管”乱象”是存在的,其严重程度到底如何却需慎重考量。要知道,任何富有生命力的新生事物,在发展初期,都会有一段野蛮生长的经历,当年的博客如此、淘宝如此、微博如此,现在的微商也是如此。在微商业者中,确实有一批人在利用先发优势赚快钱,攫取暴利,但从其造成的后果看,是否已经沉重到必须”严打”的阶段。至少从目前来说,可以给予微商更多的”观察期”。

现在一说”乱象”,必提”监管”,但对微商这种新生事物来说,监管却是个难题。按照传统思维,要监管微商无非是两条路,一是政府执法部门出手,二是给平台施压。但这两条路对微商却很可能难以奏效。执法部门出手当然可以打击到不良微商,但其中却有个执法成本的问题,面对蚂蚁雄兵般的微商大军,现有执法手段只能是挂一漏万。有人建议对不法微商进行严打重罚,使之不敢违法,或者设立准可制度,提高进入门槛,但牛刀杀鸡是否值当?司法资源毕竟有限,微商的危害真的到了必须严打重惩的地步?就因为有人在朋友圈卖了暴利的面膜?

对微信、微博平台施压,使其承担起微商的监管责任或许是个不错的办法,但问题是这对微信微博的运营方来说很不公平,因为他们并非微商的”招租者”,甚至连微商的承载者都不是。所谓微商,是指在社交网络中通过社交传播进行产品展示与销售的卖家,它们并没有像淘宝店主一样在微信上注册开店,也不必须通过微信积累信用或者实现交易,说白了,微博微信只不过是微商的销售渠道而已,它们也缺乏制约微商的有效手段。

难道微商就没治了吗?当然要监管和治理,但又不能一提监管必呼吁严打。面对初期的乱象,政府部门应在法律底线之上保持淡定。如果感觉左右为难无处着手,不如在密切关注与宏观把控下视其成长,通过市场手段使之优胜劣汰。微商的社交属性使它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上,在初期,或许有一些不良微商会滥用好友之间的信任牟取暴利,把一块钱成本的面膜卖到十块钱,但长期下来,这种微商只能自绝后路,信任,是极易被消耗的,没有人会傻到一直上当。而最终被留下的,是那些有信誉、有质量、有保障的优质微商,同时在这一过程中,也将形成微商的行业自律准则,最终使微商走向正循环。

当然,依靠市场也并非绝对的放任不管。对于那些通过微商销售假冒伪劣,危害严重者–比如售卖加药损及消费者健康等,必须及时予以打击严惩,借以产生示范效应。而在这一过程中,新产生的法律空白地带也应加以填补。而在法律之外,还要敦促微商涉及的微信、微博平台承担应有的社会义务,开发技术手段屏蔽微商中的害群之马。

发动舆论和市场力量,推动微商的健康成长、优胜劣汰也是重要一环。现在的”微商乱象”中最多上演的一幕就是”杀熟”,利用熟人关系、虚假宣传和信息不对称攫取暴利,如果消协组织做好微商监测,及时对消费者发出警示,则其手段将不得施展。

无论微商还是电商,诚信经营都是永远的上策。在初期,或许有一些不良微商会滥用好友之间的信任牟取暴利,把一块钱成本的面膜卖到十块钱,但长期下来,这种微商只能自绝后路。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微商是社交网络下的蛋,其背后的商业推动力也是来自社交网络,它没有原罪,而是基于互联网和草根的新生商业力量。在发展初期固然存在乱象,但这是多数新生商业力量初登台的必由之路,对于所谓”乱象”,尽管引发了媒体关注,但仔细看其实至少目前还没有找到任何后果特别严重的案例,微商还不是”危商”,面膜也不等于微商,关注归关注,没必要妖魔化微商。

 

作者:信海光

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