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中国生效的新法律法规

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这部新修订的法律比以往增加了很多新规定,微信、微博等互联网新生事物也出现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医闹、替考、袭警等社会事件也从以往的行政处罚转变为被追究刑事责任。除此之外,对扰乱法庭、拐卖妇女儿童、私藏恐怖主义图书等行为也有了更严格的规定。
 
  1.造谣:在微信微博发假信息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在现行刑法第291条中增加了一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替考:国家考试中找人替考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第284条新增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医闹:试图通过医闹获利者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4.扰乱法庭:在法庭上打骂法官最高处3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第309条规定: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刑法修正案(九)》第307条后新增内容:“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虐待:虐待老病残幼最高处3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在第260条后增加了新内容:“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种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6.袭警:撒泼耍赖打警察最高处3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刑法修正案(九)》在第277条中新增加一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7.拐卖:收买拐卖妇女儿童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阻碍其返回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责任。而《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则表述为:对不阻碍解救儿童的改为“可以从轻处罚”,对不阻碍被买妇女返回居住地的改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8.超速:校车超速、超载将面临拘役和罚款
 
  修改后的《刑法修正案(九)》第133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还增加了一款新规定,即第3款,开校车或客车的,如果严重超员或严重超速,不论是否发生事故,一旦被交警发现或被摄像头拍下,即构成犯罪。据悉,对于“超员、超速”到什么程度才算“严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调研,将就此予以细化。
 
  9.私藏恐怖主义图书 最高处3年徒刑
 
  为了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刑法修正案(九)》第120条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
 
  从11月1日起,对依法需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实行全程电子化办理。
 
  通过全程电子化,申请人将由现行的网上申请、到工商总局现场提交申请材料、领取“核准通知书”的模式,改变为主要由申请人网上申请、在当地企业登记机关领取“核准通知书”。申请人不必跑工商总局即可以全程办理不含行政区划等企业名称核准申请业务,有效节省了时间、精力等成本。
 
公安部等15部门决定,从10月22日持续到明年3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危爆物品、寄递物流清理整顿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这意味着全国各地将落实寄递物流实名登记、寄运物品先验视后封箱、邮件快件X光机安检等管理制度,其中实名制登记将于11月1日正式施行。实名制登记后,各地快递物流公司除严格验货外,还必须核实寄件人身份证等个人信息,寄快递还要“验明正身”。
 
  经营者存在这八项情形或被中消协约谈
 
  中国消费者协会10月13日发布的《消协组织消费维权约谈经营者办法(试行)》,将于201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全国关于消费维权约谈的第一个系统性指导文件,将进一步推进消协系统的消费维权工作。
 
  根据《约谈办法》,经营者存在群体性投诉或者有潜在群体投诉风险、发布违法广告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消费者投诉反映比较集中、被新闻媒体曝光等八项情形之一,消协组织就可以按照程序组织约谈。去年中消协先后约谈阿里、京东等电商,以及尼康、宝马、中国移动等多家企业,约谈工作均收到良好效果。
 
  在全国统一取消和暂停征收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通知称,自2015年1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暂停征收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收取的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包括经营服务性质的收费)。
 
  通知要求,取消和暂停征收收费后,有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通知还要求,各省(区、市)财政、价格部门要抓紧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取消属于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以及主要目的是养人、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附:取消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37项)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33项)
 
  民政部门
 
  1.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收费
 
  财政部门
 
  2.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珠宝评估专业考试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4.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5.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6.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7. 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国土资源部门
 
  8.土地估价师考试、考务费
 
  9.土地登记代理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0. 房屋租赁手续费
 
  11.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考试费
 
  12.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考务费
 
  交通运输部门
 
  13. 磁罗经校正员考试费
 
  农业部门
 
  14.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费
 
  15. 渔业船舶注销登记收费
 
  海关部门
 
  16.报关员资格考试费
 
  税务部门
 
  17.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18.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19.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中的定期检验费
 
  20. 计量认证费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2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中的请求延期处理费
 
  体育部门
 
  22.参赛个人和团体年度注册费
 
  23.参赛运动队和运动员比赛报名费
 
  24.俱乐部运动员转会手续费
 
  25.棋类和武术段位考评认定费
 
  26.车手等级认定费
 
  27.运动马匹注册费
 
  旅游部门
 
  28. 入境签证费
 
  29.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费
 
  30.星级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31.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保监会
 
  32.精算师资格考试费
 
  地方
 
  33.铁路护路联防费
 
  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4项)
 
  农业部门
 
  1.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海关部门
 
  2.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
 
  林业部门
 
  3.森林植物检疫费
 
  4.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