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洲華聯社5月6日帕薩迪納市訊】《 加州反欺詐法法規》(California’s Statute of Frauds) 是一項重要的法律條文,旨在確保某些類型的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才能執行。該法案涵蓋了許多關鍵領域,包括房地產交易、婚姻協議、以及合同中的特定條款。了解這一法規對於確保合同的有效性至關重要。前檢察官、亞凱迪亞市市長,現任亞市市議員、南加州知名審判出庭律師鄭博仁(Paul P. Cheng, Esq.),在下文將探討加州《反欺詐法》的具體內容,剖析其條款,並舉例說明,以便民眾對其有更深入的了解,確保合同在加州經得起法律的考驗。
在美國錯綜復雜的法律事務中,很少有概念能像《加州反欺詐 法規》一樣具有如此大的影響力。幾百年來,該法規不斷影響著合同和協議的相關規定,主要是通過規定某些協議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才具有法律約束力。
什麼是《 加州反欺詐 法規 》?
英國於 1677 年通過了《 加州反欺詐 法規 》,要求某些類型的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才能執行,以防止偽証。近 400 年來,《 加州反欺詐 法規 》幾乎沒有什麼變化。除路易斯安那州外,美國各州都已將《反欺詐法》編纂成法典。盡管各州的要求不盡相同,但大多數司法管轄區都要求四類協議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承擔他人義務的合同、一年內無法履行的合同、土地買賣合同以及貨物買賣合同。
《加州民事訴訟法》第 1624 條
在深入探討《加州反欺詐法》的一些案例之前,先來詳細了解一下《加州民事訴訟法》第 1624 條。第 1624 節列出了各類無效合同,除非這些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並由被起訴方或其代理人簽署。
這些合同包括:
- 一年內不履行的協議: 這項規定旨在明確合同條款和條件,防止出現爭議,尤其是在履行期限較長的情況下。
- 對他人債務、違約或流產負責的特別承諾: 該條款保護當事人在沒有明確文件証明的情況下,不為他人的債務承擔責任,確保金融交易的透明度和問責制。
- 不動產租賃或銷售協議: 鑒於不動產交易的重大價值和復雜性,書面文件對於界定相關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防止誤解至關重要。
- 授權或雇用代理人、經紀人或其他人進行房地產交易的協議: 這一要求可防止未經授權的行為,並確保各方僅受其明確簽訂或授權的協議約束。
- 在承諾人有生之年不履行的協議: 此類協議涉及長期承諾,需要書面文件來防止含糊不清並確保可執行性,尤其是在承諾人有生之年后仍需履行的情況下。
- 不動產購買者支付以抵押或信托契約為擔保的債務的協議: 該條款旨在明確交易條款,並通過確保任何假設或義務都有明確的文件記錄來保護雙方的利益。
- 非主要用於個人、家庭或住戶目的,貸款或發放貸款超過 10 萬美元的合同或承諾: 這項要求為重大金融交易增加了一層額外的保護,確保雙方充分了解自己的義務和權利。
盡管有書面合同的基本要求,但被稱為 “合格金融合同”的某些類型的金融協議也有例外。這些合同涉及外匯、商品交易和貨幣掉期等交易,在特定情況下無需書面說明即可執行。這一例外承認了金融市場的性質以及高效執行交易時對靈活性的需求。
鄭博仁律師指出,值得注意的是,本節不適用於受《商法典》第 10 分部管轄的租賃。該例外條款承認,與其他類型的合同相比,租賃協議可能受制於不同的法律框架和考慮因素,因此需要單獨處理。
最后,節選強調了書面確認的重要性,尤其是在電子通信的情況下。雖然電子信息可能有助於合同談判和討論,但它們可能不足以作為合同協議的確鑿証據,特別是在不動產轉讓等重大交易中。因此,符合特定要求的書面確認對於確保此類合同的可執行性和有效性、防止誤解或爭議是必要的。
《民法典》第 1624 條要求書面形式,但未將其編入法典
考慮結婚的合同(婚前協議)是改變夫妻共同財產權利和義務的合同,也需要書面形式才能執行;但是,這些合同與一般的《反欺詐法》不同。
《家庭法典》第 852(a)條規定,“嬗變 ”或配偶間的交易改變了夫妻共同財產或單獨財產的性質,除非以書面形式作出明確聲明,並經受到不利影響的配偶批准,否則無效。
婚前合同與《反欺詐法》不同,不屬於部分履行的默示例外情況。售價 500 美元或以上的商品銷售受《加利福尼亞州商法典》第 2201 條管轄。與《反欺詐法》隻要求提供便條或備忘錄不同,根據《商法典》的規定,隻要備忘錄表明已經簽訂了銷售合同即可。
第 2201(3)條規定了書面要求的以下例外情況:
- 如果貨物是專門為買方生產的,不適合在賣方的正常經營過程中出售給其他人。
- 被告承認簽訂了銷售合同。
- 對於已經付款並接受的貨物或已經收到並
对书面形式有哪些要求?
第 1624(a)条规定,“某些票据或备忘录 ”必须是 “书面形式,并由被指控的一方或其代理人签署”。
为了足以成为《反欺诈法》中的备忘录,所要求的书面材料必须以合理的确定性说明合同的每一方、合同所涉及的标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承诺的条款和条件,以及由谁和向谁作出承诺。
根据《反欺诈法》订立的协议应具体说明:
- 双方当事人的姓名。
- 合同标的。
- 如果合同涉及财产,应充分指明财产(地址、APN、财产描述)。
- 明确说明合同条款。
- 双方签字。法规规定 “由被指控的一方签署 ”是指由法庭负责履行义务的人。简单来说,合同必须由抵制执行的一方(被告)签署。即使原告或其代理人没有在协议上签字,原告也可以强制执行合同。
- 书面形式不一定是正式合同,加州法院认为,信件、电报、收据以及类似的非正式书面形式,只要包含协议的基本要素,就足以满足《反欺诈法》对书面形式的要求。
假设在电子邮件发出之日存在具有约束力的口头协议,并且电子邮件包含所有重要条款,那么电子邮件也可以满足《加州反欺诈法》的要求,因为加州法律认为,根据该法规,电报末尾出现的打字姓名就足够了,而且电报上的打字签名与电子邮件上的打字签名并无实质区别。
在《反欺诈法》范围内的口头协议,任何一方均可宣布无效,并且每一方都要承担另一方撤销协议的风险。《反欺诈法》只涉及补救措施,而不涉及口头协议的有效性。口头协议一旦完全履行,就不能再受到质疑。
注意事項
意向書意向書也稱為諒解備忘錄,經常在房地產交易談判期間使用,然后再最終確定協議。
由於意向書可能會產生具有約束力的協議,因此最好在頂部或底部注明免責聲明,表明此意向書不產生具有約束力的協議,僅供談判之用。
書面要求的例外情況
已執行合同
已執行合同是指各方都已完全履行其義務的合同。完全執行的口頭合同不受《反欺詐法》的影響,不能因為沒有書面形式而受到質疑。
允諾禁反言
允諾禁反言是一種法律原則,它規定,如果某人合理地依賴於某項承諾,並因該承諾而採取了(或未採取)導致其經濟損失的行為,則該承諾可以強制執行。
不容反悔取決於每個案件的事實,在沒有其他補救辦法的情況下,必須存在不合情理的傷害和被告的不當得利。
部分履行
盡管有《反欺詐法》的規定,但部分履行–即一方完成口頭合同的履行–可使口頭合同具有可執行性。一方當事人必須証明其履行完全歸因於口頭合同。支付金錢或提供普通服務並不能免除《反欺詐法》對當事人的要求。
加州《反欺詐法》示例
需要書面文件
當事人A的女兒13歲,在她的 16 歲生日派對上, 當事人A 聘請 當事人B 表演。根據合同條款,該協議不能在一年內完成,必須以書面形式才能執行。
不需要書面形式
當事人A 簽訂了一份口頭合同,在她有生之年為她的雇主工作,這是一份不需要書面形式的合同,因為當事人A 有可能在一年內去世。
需要書面合同
當事人A 拖欠了他的學生貸款,貸款機構不斷打電話來。為了阻止這些騷擾電話, 當事人A 的母親承諾全額支付貸款余額。為了使貸款公司能夠執行,媽媽的承諾需要書面形式。
不需要書面形式
當事人A 想買一輛新車。汽車經銷商僅憑 當事人A 母親的付款承諾就賣給了他一輛車,母親的信用無需書面形式,因為承諾是原始的。
需要書面形式
當事人A 簽訂了一份為期兩年的租賃協議。根據《反欺詐法》,該租賃協議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不需要書面形式
當事人A 簽訂月租協議。
不需要書面形式
當事人A 借給妹妹15 萬美元。如果當事人A 沒有從事借貸業務,則該協議無需採用書面形式。
加州的《反欺詐法》承認七類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才能執行。書面形式可以是正式的或非正式的,但必須說明 (a) 合同的每一方 (b) 合同涉及的土地、貨物或其他標的物,以及 (c) 構成合同的所有承諾的條款和條件,以及由誰承諾和向誰承諾。書面形式必須足夠明確地表達這些基本條款,以構成可強制執行的合同。
如何聯絡我們
如果您針對加州的相關法律有任何疑問,歡迎與我們經驗豐富的律師團隊聯絡,捍衛您的權利。您可以填寫我們的在線表格,或致電888-356-4937或發送郵件到鄭博仁聯合律師事務所中文團隊[email protected]。
更多內容,歡迎訂閱鄭博仁律師微信公眾號PaulChengLawGroup,或《律師怎麼說》YouTube頻道
Law Offices of Paul P. Cheng & Associates
W: http://PPRCLaw.com
A: 790 E. Colorado Blvd., Suite 260, Pasadena, CA 91101
EN: (888) 356-4937
CN: (626) 570-8888
F: (888) 213-8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