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垄断第一案不只关系官司胜负

今年1月以来就受到媒体关注的”石油垄断第一案”日前宣判。云南省昆明市中院裁决中石化云南分公司违反了《反垄断法》,判令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云南民企盈鼎公司以”地沟油””泔水油”等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纳入销售体系进行销售。

小民企告倒了”油老大”,这样的判决过去并不多见。抛开具体诉讼情由看,这个结果所散发出来的正向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判决体现了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市场主体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而这正是维护健康市场环境的应有之义。另一方面,判决表明,司法介入能够对垄断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起到有力的纠偏作用。比如,这个判决有可能动摇成品油市场由中石化实行统一销售的传统制度,打破有可能阻碍正常竞争的玻璃天花板。

在不妨碍经济安全的前提下,打破垄断市场的封闭状态,引入市场主体与垄断经营者展开竞争,不能只靠内部推动。垄断利润的易得性决定了有垄断地位者总是想维持既得利益格局,而难以养成主动开放市场的自觉性。过去,摇晃垄断市场玻璃天花板的推动力主要来自政策引导,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引入竞争机制也正是近年来凸现的政策诉求。但是,仅靠政策指引很难真正让垄断经营者放下身段,多年来打破垄断的努力进展并不顺畅,已经表明垄断格局的强韧。打破僵局,司法可以担当消除不正常垄断、推进深入改革的增量力量。法律具有的刚性和强制性,足以成为打破垄断坚冰的利器,只要是合理诉讼,并能保证判决的客观和公正性,即使不同诉讼会导致不同结果,都有助于更健康的市场秩序建设。

不过,正因为”石油垄断第一案”具有超出官司本身和胜负的潜在价值,所以有必要回到诉讼本身考量。毕竟,”第一案”作为先行判例,有可能对今后类似的诉讼产生影响。从判决看,有三个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澄清。

其一,受理起诉的条件是什么?盈鼎公司以中石化云南分公司拒绝销售其生物柴油导致亏损为诉讼理由,这样的情况大量存在。如果不设定明确的受理条件,有可能导致企业通过法律维权的不公平。其二,判决是否具有实质效力?判决后中石化云南分公司表态,对法院的判决表示尊重,但将坚持不把尚处于推广阶段的产品风险转嫁给消费者。因此,判决结果的执行前景仍不明朗。其三,法院判决虽可以政策方向为指导,但也需对公司的经营权予以认可,对诉讼涉及产品能够作出专业判断。如此才能体现公正。

可以说,”石油垄断第一案”不只关系官司的胜负,还涉及到了司法程序的完善、司法与企业自主权如何契合等层面。只有这些环节得以规范,此案才能具有示范价值,并成为在更大范围内推动良性竞争的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