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严格惩治旅游业的“法外之弊”

日前国家旅游局发布依法开展治理旅游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方案。源于旅游市场乱象已经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了。

旅游业是一个国家重要的支柱产业,需要法律来规范,需要吸纳和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方法要有改革创新性思维来推动、观念要有颠覆性的革命来挂帅,旅游资源属于国家属于人民而不单属于地产政府及子民,国家引导旅游企业可以尝试实行股份制全盘改造,旅游的布局和发展放在国家大盘子里来考虑,应在土地、税收、金融、就业、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给予旅游企业享受工业企业和高科技企业同等的优惠待遇,可以综合或单一挂牌上市,众筹资金要让全民投入并享受旅游资源带来的红利。

国外旅游业状况;中国授予了澳大利亚”旅游目的地国”(ADS)的地位,如果不遵照行为准则执行的话,旅行社会被勒令暂停营业或将禁止从事旅游行业。日本游客被强制购物可提出诉讼索赔,一旦出现了安全方面的事故,对旅行社的处罚是很严重的,甚至破产。法国以旅游养旅游设3600多个办事处具有工商性质,法国《旅游法典》规定从旅游经营所征收的税款中扣取一定比例的款项,用于支持、鼓励与推动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韩国政府始终将旅游业的发展置于政府的计划之中。是韩国旅游政策的一大特点。美国政府多位部长凝合发力,美国的旅游法是一个跨多种行业的基本法。财政部长甚至国防部长等政要组成的全国旅游政策委员会来协调全国旅游业的发展,推动《全美旅游政策法》以及各种单行旅游法规的执行。

纵观国内外旅游法规比较,目前我国单一的旅游法等其他政府规章对本行业涉及旅游其他事例无法制约;

“旅游法”对一些非法旅行社无法惩戒。无任何资质的”黑旅行社”俨然以旅行社的名义在微博、豆瓣、人人网、微信订阅号、等各种网络社交平台发出代购、直销提供旅游服务、组织旅游团,或销售旅游产品要约行为。还有很多非认证网站或个人发布的旅游产品和导游预订信息,不少个人微博账号发出了机票、酒店、签证、旅游咨询等旅游产品介绍及相关联系方式,同时还接受相关产品的预订。游客通过此种方式参与旅游,很容易发生侵权事件,发生纠纷之后的维权问题也很难解决,”黑旅行社”、”黑导游”有关的游客投诉行为,旅游监管部门通常无法受理。因为其受理的是对有资质的旅行社的投诉。

“旅游法”对一些非法挂靠无法惩治。例如以 100人团每人180元团费计算,加上80-100元强制自费项目,刨除租车和司机、导游、景区门票费用,粗算下来一趟线路旅行社净收入超2万元,旅行社和导游对此利趋之若鹜,旅游法出台后细则没有规范,对于”非法承包挂靠””非法经营旅游业务”等如何界定、监管?是否应该重罚?对于导游的劳动报酬、劳动保险,旅游法只是规定了旅行社必须支付,而对于大量自由导游的薪酬、保险问题却未涉及,监管、处罚存在缺失。

据此,旅游市场是国家综合性市场,是靠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阶层共同培育、关心和提携的社会化大市场,各地区旅游资源千差万别,光靠国家旅游局单打独斗去整治,是否孤掌难鸣效果如何?我们拭目以待。(吴霜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