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投資移民的法律是1990年通過的。I-526表格(申請投資移民的表格)在11/29/1991印出來,1992年初正式開始實施,當初主要是直接投資移民(分100萬美元或50萬美元的目標投資區)。
2009年以後區域中心開始流行(放寬了10個雇员须要直接聘請,部分改成間接聘請),對區域中心放鬆標準後,投資移民的人數大幅增加(區域中心的投资人曾經高達投资移民案件的95%);在2011年前,每年10000個名额(不是家庭)是夠用的,投资人大幅增加後,名额開始不夠,有所謂的排期問题;排期最長到6年。
兩年前(2019年)美國立法將投資移民金額大幅增加:一般地區100萬美元增加到180萬美元;50萬美元增加到90萬美元,投资移民人数因此大幅降低,在立法後有一個公司状告移民局,認為增加投资的金额是不合理的,聯邦法院判美國移民局败诉,後來移民局提起上诉,在2022年1月5号美國移民局正式撤回此上诉,所以投资移民的資金要求回到了以前的规定,也就是在全美國任何地方投资,只要100萬美元;在高失業地區或偏遠地區只要50萬美元。
50萬美元可以選擇的项目及機會非常的少,尤其是在直接投资移民,您需要實際的操作,需要营運,需要有足够收入維持營運及開销,需要聘请10個全職员工;我律師事務所參舆投资移民已经超過30年的經驗,我不建議用50萬美元的投资移民方式,因為在高失業地區或偏遠地區(貧窮地區)您的生意及公司的财務状况很容易出现問題,也很難有補救措施。
方孝偉律师事務所的第一個投资移民是1991年9月25日的排期(Priority Date), 1992年4月I-526批准,客人全家在9/29/1992 取得臨時綠卡,于12/15/1994 I-829批准取得正式綠卡(請看移民局核准函影本)。30年來本律师事務所處理數百種不同行業的直接投資移民(Direct Investment),不處理區域中心的案件;對於直投的項目,經營形態,10個全職員工的要求,合法资金及滙款的要求瞭若指掌,可以協助客户有完美的瞭解及應對。
投资移民分成三個階段:
- 第一階段(I-526), 以前正常處理約6個月,快的時候2個月左右,我辦過最快的投资移民(I-526) 9天批准;現在處理約2年左右;
- 排期,Visa不是Current最長約排期6年,區域中心(Regional Center) 現在仍須要排期,現在依據美國移民局11/15/2021報告,區域中心的2021年12月的排期(Priority Date)是 12/15/2015年(要等6年時間);依據12/16/2021移民局報告,區域中心在2022年1月的排期是12/15/2015(沒有變動)。
按照移民局最新公布直投(Direct Investment )是不须排期的,11/15/2021報告直投在2021年12月是不须排期;及12/16/2021報告直投在2022年1月不須要排期(直投連續2個月不須要排期了);預期在相當長的時間直接投资移民是不需要排期的,這當然是一個好消息。
不須要排期時,I-526批准就可以在美國要求面談(I-485, I-765, I-131申請),或由美國國務院轉到美國駐當地領事館作移民簽證面談臨時綠卡了。
- 正式綠卡申請(I-829), 臨時綠卡取得後1年9個月-2年(三個月期間)可以申請正式緑卡(Remove Conditional status), 以前一般3-6個月批准,因為區域中心投资案的不合规範操作太多,所以移民局在現階段處理的較慢;但是區域中心法律的延期遭到國會拒绝(现在已經没有新的區域中心投资案),早期的區域中心批准案仍在继续審理(是须要排期);對於投资移民案大幅縮減(已经没有95%的區域中心移民申请案),及不用排期情况,估計移民局處理情况可望大幅改善。
最新情况的报告:
- 投资移民金额的要求:一般地方:100萬美元;目標投资區(高失業、偏遠較貧窮城市):50萬美元。
- 直接投資移民有名額,不須要排期;區域中心延期法案,未經美國國會批准;除非美國國會通過新的移民法案,或舊的法案給予延期,已經沒有新的區域中心投資案可以申請了(請參考移民局處理案件進度報告)。
- 直接投资移民的重點是:
1)投资金额100萬美元須要合法取得,滙款到投資移民營運的公司;
2)對美國經濟有幫助;投资資金须要繼續投资在營運的公司;在取得正式綠卡前不可以抽回投资資金;
3)創造10個新的就業機會(如果是財務困難公司-連續兩年虧損20%淨資產的公司,祇須要維持聘雇的10名員工)。
4)公司賺錢或虧损並不是重點,公司须要維持營運,並且须要聘雇10名有美國合法身份(公民或綠卡)的全職員工(須要滿足基本工資)。
現行移民法律可以與直接投資移民的配套措施:
- E-2投資案(合約國投資案)
加拿大、日本、台湾、南韓、菲律賓…與美國有條約的國家,可以使用Treaty Investor的非移民工作簽證,祇要投資存在,可以無限期擁有工作簽證,投資額僅須$20萬美元;可以作這些國家公民申请美國投资移民的配套作法;在取得綠卡前,用E2的工作許可在美國境內等待移民局對投資移民的批准。
- EB-6 Parole(工作許可)舆投资移民(EB-5)的配套作法。
此公司須是五年內的新公司,有經驗的投資人佔一定股份,可以吸收三個EB-6投資人提供30個月的工作簽証,有工作許可,在美國境內等待移民局對投資移民的批准。若投資的公司操作符合规定將可以延長30個月工作簽證,公司规模要求不大,祇须聘雇5人。
除了與美國有條約的國家可以用E-2簽證作投資移民的配套外;全球任何國家的公民都可以用EB-6作投資移民的配套,祇要該投資營運公司符合要求。
很多行業看起來是符合美國投資移民的規定,但是Covid-19疫情造成商業模式大幅度的改變,找一家有超過30年直接投资移民經驗,而且有許多成功案例的律師事務所非常重要,本律師事務所審核著許多可以符合投資移民要求的公司營運方式,例如復健中心投资案、名校投资案、連琐服務投資案、連瑣餐廳投資案、連瑣飲料店投资案、農場投资案、物流公司投资案……;您的投資移民案會影響您全家的規劃,也是本律師事務所所關心的,希望我們的成功經驗為您家庭的移民保駕護航!讓我們一起共同創造您全家的美國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