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牛一头获刑9个月 因被害人谅解从轻处罚

茂名新闻网讯 信宜青年邱某荣为获取非法利益,和他人合伙盗窃水牛,却难逃法律的制裁。近日,信宜法院对该起盗窃案件作出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邱某荣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情回放

今年21岁的邱某荣,系信宜市新宝镇村民,年纪轻轻就染上了偷鸡摸狗的恶习。去年3月间,邱某荣和同镇的罗某瑞、张某汶(两人均已判刑)合谋盗窃。罗某瑞提议盗窃其伯父罗某典的水牛。经罗某瑞和张某汶事前踩点,于去年3月17日凌晨,张某汶驾驶货车搭载罗某瑞及邱某荣去到信宜市新宝镇白龙草地冲村。张某汶在货车上等候,罗某瑞、邱某荣一起去到罗某典家附近的秆棚旁边,趁四周无人之机,解下牛绳将一头大水牛牵走。得手后,由邱某荣牵着水牛,罗某瑞则指挥张某汶选择地方停车,以便牵牛上车运走。其间,有数辆摩托车途经此地。罗某瑞和张某庆怀疑被人发现,慌忙驾车逃离现场,邱某荣也弃牛逃跑。后罗某瑞、张某汶却被闻讯赶来的村民抓获。幸运逃脱的邱某荣,次日以打工为借口逃逸外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邱某荣于去年11月被抓获归案。后检察机关以其犯盗窃罪,向信宜法院提起公诉。经信宜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水牛价值10350元,被盗走的水牛,已发还给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被害人罗某典向法院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对三名被告人的罪行予以谅解,请求给三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近日,信宜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根据邱某荣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说法

被告人邱某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罗某瑞、张某汶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邱某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且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认罪,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盗的水牛已由被害人罗某典领回,未给其造成实际损失,被害人又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予以谅解,故可对被告人邱某荣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为此,根据邱某荣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遂作出了上述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