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原产于萨尔瓦多的产品适用最惠国税率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7月2日起,我国对原产于萨尔瓦多的产品适用最惠国税率。此前,萨已对原产于我国的货物实行最惠国税率。
 
  在我国2001年12月加入世贸组织时,萨尔瓦多曾援引世贸组织相关规定,与我国互不适用《世贸组织协定》。2014年7月1日,萨方撤销对我国的互不适用,双方自2014年7月2日起相互适用最惠国待遇。
 
  中萨双方相互适用最惠国待遇将进一步便利双方企业出口,推动中萨经贸合作顺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