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审判能否强化环保问责

近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由于此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九条规定”设立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审判机构”,这意味着全国首个跨行政区划环保审判庭未来将在广东诞生,这是广东司法体制改革领域的一项新探索,将对环境污染案件产生重大影响。

环境污染现象天然具备跨区域的特征,一家企业制造的污染所影响的范围可能超过其所属的行政区划,这使得司法个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常受到地方掣肘。要解决这样的难题,一个自然而然的解决方案便是成立更高级别的审判机构,跨区域审判机构扮演的就是这样的角色,依靠更高的权威和强制力,它可以更有效地审理案件。

不过,此次条例通过后,有关跨区域审判机构的价值期望更多集中在破除地方保护主义方面。地方法院在属地管理下经常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而企业与政府由于存在直接的利益关联,在审理环境污染类案件时,法院往往不能作出公正的判决,判决的结果很多时候反映的是政府的意愿——— 如果企业能为地方做出较大贡献,它们往往可以涉险过关,而如果它们的价值可有可无,则可能受到”公正处理”,结果无论是否符合民意的预期,它们所反映的往往都不是审判机构的意志。

在目前的环保问责过程中,责任对象是企业或环保部门,最终唱主角的是政府,影响判决结果的主要是利益和权力。无论是司法个案带来的认知还是学界普遍的观点,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环保执法不力,加强环保执法的前提是要打破地方保护主义,这早已成为普遍共识。在环保领域的司法建设方面,设立跨区域环境审判机构是继开设环保法庭以来的又一项重要举措,它有助于打破地方保护主义,有望让方兴未艾的环境公益诉讼走向落地。

避开利益和权力的羁绊,让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开展审判工作,这样的呼吁在环保领域早已耳熟能详。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关于推进依法治国的公报中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由此看来,成立跨区域审判机构,完善法治渠道推动环保,显然符合当前依法治国的大方向,广东在避开权力干扰司法的制度探索方面走出新的一步,期待这一机制创新引发新的环保风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