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亟需严打的金融乱象

近年,陕西、河北、湖南、甘肃等地曝出多起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动辄过亿元。受害者多是被高额利息的诱惑,最终损失惨重。非法集资犯罪涉及众多民生的这一特点决定了一旦案发,会产生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滋生恐慌,绑架、暴力逼债等行为,酿成群体性事件,给社会稳定带来较大压力。在民间融资活跃背景下,亟须健全相关法律,规范金融市场,拓宽投资渠道,正确予以引导。

一,非法集资的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利用部分群众求富心切、风险识别能力较弱的现状,制造虚假信息误导舆论,通过各种形式、接连不断的宣传造势,激起公众的投资欲望,诱导其步入陷阱,以支付高息、红利或给予定期分配实物为诱饵,使部分群众获得暂时实惠,进而扩大非法集资活动规模。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2,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些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二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3,以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为旗号,设立虚假网站,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

4是推销纪念币、邮票等收藏品,并承诺在今后会高价回购;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以出售内部职工股、原始股、投资基金等名义,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证券。

5,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的信任。利用领导人出席某种会议,或题词,合影照片,或利用有影响力的演员,歌唱家,等等名人效应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掩盖其非法目的,而无实际经营或投资项目。这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作广告等加大宣传,场面宏大奢侈,骗取群众信任。

6,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则是以”养老地产”的名义,农产品,消费品邀请你加盟投资等。

7,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或设在异地,发展人头一般用代号或网名。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 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在潜逃前还发布所谓通告,要下线人员记住自己的业绩,承诺日后重新返利,借此来稳住受骗群众。则是随着近期互联网金融的火爆而产生的”P2P网贷平台”,炒作金融创新概念,以高利息为诱饵。目前非法集资正在从线下往线上迅速转,P2P借贷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屡屡出现了兑付危机、倒闭、捐款跑路等乱象。P2P成非法集资重灾区,据公安部门介绍现在已经发现了的有几十家,最大的单笔金额有5、6个亿左右。借助网上银行的资金结算方式或者采用发行”网络虚拟货币”形式非法吸收资金。如利用互联网设立各种电子报价交易场所,构造”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基金”、”电子币”等虚拟产品,诱骗人民群众投资并承诺到期回购。而投资者帐上只是一串数字而已,投资款早就被转移。

另外就是P2P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借款标的,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身份发布虚假借款标的,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或用P2P平台建立自己的资金池。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卷款潜逃。

8,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有些已经加入的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有的连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过,造成亲情反目,导致人间悲剧。

9,以合法的外衣如出具央企,省属企业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司法公证等骗取群众信任,大肆鼓吹集资活动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投资项目有合法的项目批文和相关权证,或用短期兑现的方式,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付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10,在群众初次交纳集资款时,出具以借条、收据、收款证明等不同名目的集资凭证,有的还辅之协议、合同等,以债权凭证骗取集资参与人的信任。

11,利用传销手段,高比例回扣招揽业务。非法集资人员往往采取高比例回扣手段,网罗各种社会闲散人员充当业务员,甚至许多投资者也经不起高比例回扣的诱惑,充当非法集资的推销员,成为非法集资的帮凶,使非法集资成为一个以拉人头为手段的传销网络

12,利用一般群众投资理财知识面窄的弱点,玩弄各种新名词,使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投资理财工具面前失去判断能力。如,不法分子有的利用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13,以委托理财的方式或者利用民间”会”、”社”、”地下钱庄”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在宾馆,茶舍,召集小型会议认购。

, 1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往往通过设立特许加盟配送站、专卖店、代理店或发行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高价销售商品,上下形成网络,按”业绩”提成吸收公众资金。

二,非法集资的特点

总量大,花样多,识别难,防范难,处置难,是总的特点。非法集资还具有活动隐蔽、花样翻新、跨区域犯罪等其他特点。一是伪装、欺骗性增强。非法集资犯罪的嫌疑人往往注册成立公司,利用其注册的经营范围打擦边球,采取的手段多样,欺骗性强。如担保公司开展担保融资等业务。 二是组织更加严密。当前,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与非法传销活动方式有融合趋势,主要策划者居于幕后,或者在外地遥控指挥,在同一地区或不同地区设立若干分公司,再临时雇用社会闲散人员进行宣传和发展”下线”。分公司负责人多为先期投资获利者。骨干成员的报酬根据集资额按比例提成。中介人往往采用假名假姓假地址,给案件后期追缴资金带来困难。三是受骗群体集中性增强。上当群体多为离退休职工和一定数量的老年人及城(棚)改拆迁群众,手中短期有了较大资金,急于追求保值增值寻找投资途径。四是异地作案增加。跨地区集资诈骗行为上升。如近期媒体披露的某兴麟公司非法集资案涉及全国多个省份。五是高利贷者瞄准了银行”生意”,进行”倒贷”即借高利贷来还银行的钱 银行续贷放款后又拿去还高利贷, “空手套白狼”以虚假成立的各种公司的名义向银行”骗”款 弄出钱来以更高利息贷出去。六是虚假广告宣传形式翻新。在政府不断加强非法集资虚假广告清理治理的背景下,非法集资人往往采取报纸中广告小插页、让一部分前期加入的老人向其他的老人宣传介绍后,组织参观项目或周边短途旅游、养生保健推介等形式,宣传,七是网络的发达使非法集资更有了高超的技俩,所谓的担保理财新模式不断恶性爆发病毒式扩散。隐蔽性、广发性,迷惑性,高智商,专业化,不断翻新和提高,甚至把黑手伸向手机,非法集资网络化触角不断伸展,网络敛财,信息化攻击呈现出明显的集团化,随着大量网站数据库被盗取,越来越多网络犯罪分子倾向于在掌握网民个人信息后,以冒充熟人或博取同情等精准式诈骗场景对受害人进行欺诈传播虚假集资信息。违规公众账号,各类恶意营销非法集资广告、恶意链接等不断袭扰人们的神经。还有新形势下的特定性的异化,有一种转化情况,很多人掌握不准,比如有的人并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而是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种情形之下,由于集资对象具有”特定性”,限定于亲友圈或者单位内部人员等有限范围之内,而不是针对”社会公众”,因此并不属于非法集资。据法律人士介绍,在上述情况下,如果随后吸收资金的渠道发生扩散,行为人的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也开始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这就使得集资行为变成了针对不特定对象,从而演化为非法集资。如果行为人明知其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这个行为性质就发生了变化。这种情形就不再属于”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相关人士介绍,目前非法集资类犯罪活动呈现出新的特点,希望广大群众提高警惕并加强防范。

三,后果严重,已严重干扰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如最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2014年浙江省检察机关对金融犯罪案件检查工作的情况的通报,2014浙江非法集资案金额超亿达94件 最高达50余亿元人民币;如最近受害者有23万人次的广东”邦家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4名案犯日前被一审宣判,分获缓刑至有期徒刑七年不等,在2002年12月至2012年5月期间非法集资金额为99.5亿元,受害的社会公众人数23万余人次,钱款大多血本无归。2014上半年上半年,湖南长沙市担保公司非法集资案与日俱增。这些公司以理财为幌子,高息揽储、高息放贷,涉嫌集资诈骗,最终引发群体性事件。恶果突出是扰乱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非法集资目的是骗取公众的个人资财,非法集资公司表面上虽为实体,但多数与其他企业并没有交易结算关系,即使有部分资金用作投资,也根本不会产生他们承诺的收益。其本质就是靠不断的被集资者的参与来维持。因为其运作手段是用后期吸收的资金兑现前期资金本息,所以有一天必然会导致资金链断裂,最终融资活动全面崩盘,非法集资者卷款而逃,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和社会的不安定;使弱势群体雪上加霜。非法集资的受害者往往是生活困难的弱势群体,很多是老年人和下岗职工。他们渴望致富但又苦于没有渠道,极易受到诱惑和欺骗,成为非法集资活动中底层的主要成员。当他们以参赌心态进行”投资”时,很多人动用了养老金、购房款,甚至孩子的教育费用;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参与非法集资的群众事后反映最强烈的是对政府的问责: 为什么非法集资天长日久才被有关部门发现? 为什么会有政府官员参加非法集资公司的庆典? 为什么集资者会有政府部门颁发的经营执照?为什么集资者会堂而皇之地在新闻媒体做广告?由于参与非法集资的群众法律意识相对淡薄,一旦案发造成损失,受害者往往强调非法集资者有以上原因而要求政府赔偿,从而酿成群体事件,造成恶劣影响。

四,非法集资的成因,防范和打击。1,非法集资近年在我国持续发酵,迅速蔓延,既有经济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方面的原因,而迫切的急功近利心理则是出现非法集资犯罪的重要诱因。集资者想获取暴利,希望不劳而获;被集资者,也希望通过高息短期内获得高额回报,双方都有这样一种”逐利”的心理。 同时,被集资者还有一种从众的心理,许多群众看到集资者对初期的被集资者很快给予投桃报李,就会产生从众的心理,导致盲目跟风,一拥而上。1、缺乏理性思考,幻想”一夜暴富”。2、怀有参赌心理,明知有风险,但难抵诱惑,冒险一试。3、已经知道是陷阱,有的甚至曾经”折”过,但还是甘当帮手欺骗别人,借以扳回自己的损失,这类人往往是非法集资活动中的骨干或者”中层”,他们既自己投资,也在别人的投资中获利,他们往往既是受害者又是帮凶。从客观上来讲,广大群众对于生活的预期比较担忧,比如说房价居高不下,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机制不健全,都希望”钱生钱”,而目前公众投资渠道相对比较狭窄,从而产生了一个巨大的”买方市场”,这就为非法集资提供了孳生的温,2,法律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1月4日实施)对非法集资罪进行了界定。是关于非法集资的概念、特征要件和罪名适用;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行为方式及其界定;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关于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要件的认定;关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行为的;关于非法擅自募集基金行为的定性处理。根据形势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于 2014年3月25日颁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解决近年司法机关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结合司法实践,做出的解释,内容有关于行政认定的问题;关于”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问题;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关于证据的收集问题;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关于跨区域案件的处理问题八个方面进行了解释,确保在办案中有法可依。2014年4月中国银监会举行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有关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指出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一是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继续处于高位,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全国31个省(区、市)、87%的市(地、州、盟)和港、澳、台地区。新发案件更多地集中在中东部省份,跨省案件增多,影响较大。二是不断向新的行业、领域蔓延。很多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咨询等中介机构公开”代人理财”大肆非法集资;许多小额贷款公司、私募股权投资等融资性机构超范围经营涉嫌非法集资;一些农业专业合作社以入股分红为诱饵吸收农民资金投资异地或放高利贷;网络平台打着”民间借贷”旗号非法集资风险也日见凸显。非法集资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金融秩序,会议并指出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工作任务。一些执法人员认为,非法集资的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因此,一定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同时,还须严厉打击从事非法集资各种载体,主要审查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批准。最后,要通过典型案例的宣传,引导群众理性投资,自觉远离非法集资。非法集资作为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因非法集资行为本身的特殊性、复杂性。非法集资案件频繁发生,,引起社会的不稳定。非法集资案件不断呈现出新的特点。这些新的变化给司法部门处理非法集资案件带来了新的挑战,对非法集资的防范和治理责任主要在政府,政府应该努力做好以下工作: 1、提高对社会的控制力。充分发挥社区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增强政府部门对”社情”的掌控度,及时发现、掌握非法集资情况。2、建立预警机制。由政府牵头,建立工商、金融、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共享网络,增强信息采集能力,畅通信息传输渠道,整合部门力量,协调配合,提高预防监督的能力,避免或减少打击上的滞后。同时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改变群众处于信息不对等的境地,引导群众自觉规范投资和理性理财。3、加强相关法制宣传。使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积极引导、增强群众理性投资意识,尤其要对投资的风险性、参与投资的责任分担、政府对投资无代偿责任等关键问题进行家喻户晓的宣传。只要能够做好以上三个方面的工作,非法集资一定会得到有效遏制。

2015年随着上海等自贸区的建立,境外经济机构纷纷沓来,香港股市的开放,电商的飞速发展,私募股权的放开,虚拟经济形成,比特币等虚拟币的不断诞生和流行,既给经济带来了发展,也给今后案件侦破带来了新的课题,这也是司法机关将要正视和面对的社会发展的现实。(吴霜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