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反贪局 优化反腐格局

法制晚报讯 近日新华社报道,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调整职务犯罪侦查预防机构,整合组建新的”反贪污贿赂总局”,强化直接侦查、指挥协调、业务指导工作并加强一线办案力量。据最高检相关负责人介绍,成立新的反贪总局,有利于最高检集中精力直接查办大案要案,有利于强化对下业务的集中统一领导和指导,有利于破除制约办案工作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机制优化

纵深介入反腐 严防”小官大贪”

除了着重解决新一轮反腐形势下检察权参与反腐的力度与效率外,新反贪总局的组建,还重点解决检察反腐领域的”小官大贪”、”病案”入诉、贪官外逃等棘手问题。新反贪总局的体制机制优化是中国反腐法治化的重要进步。

斩断”老虎们”的基层触须

2014年,检察机关与纪委等党内反腐机构协同配合,有力侦破和处理了一大批”老虎级”贪官。但是,不可回避的是,基层领域的”小官大贪”现象并未得到有效治理,群众利益依然受到这些”小官”们的日常侵害。

如果说”老虎们”之贪腐属于窃国行为,直接损害了法治权威和政治合法性,那么”苍蝇们”则是溃堤蚁穴,个案影响面固然有限,却数目更大,危害更为直接和持久。此次新反贪总局的规划明确突出了对”小官大贪”的重点治理,有助于平衡反腐的布局和成效,系统净化执政体系的廉洁性及民众对基层日常治理的认可度。

“小官们”是直接面向群众的政府脸面,其系统监管与改造将不仅有利于基层治理和政府公信力的提升,亦有利于逐步斩断”老虎们”的基层触须和上下关联,使贪腐体系陷入被法治分割包围、各个击破的不利态势。

证据规则倒逼程序规范化

在中国特定的反腐体系中,检察机关是一个重要的中枢性环节,是连接纪委和法院的制度桥梁。根据中国的反腐体制与惯例,纪委的”双规”程序构成对党员干部反腐的上游程序,完成的是相当于刑事诉讼”侦查程序”的制度功能,之后才是”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即由检察院接手进行审查起诉,法院跟进展开审判,最后交付执行。

对此,要不断加强纪委自身的法制建设和程序保障。在刑事诉讼法上具有明确法律地位的检察院和法院严把法治关,在配合纪委反腐的同时,亦构成对纪委权力的有效程序制约,以证据规则和程序控制倒逼程序的规范化。

此次反贪总局规划中突出了证据裁判规则的法治意义。无论是纪委移送案件,还是检察机关直接侦办案件,都要求严格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防止”病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程序。在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条件下,侦查机关,无论是纪委还是检察部门,都将面临着主要证据被排除以及追究错案责任的风险,因而有可能更加完整地遵守刑事诉讼法的法治标准和要求。

反腐国际合作将会大有作为

在国内法治反腐体系日益严密化的背景下,贪官外逃成为躲避法律责任的重要途径。在2014年,中国积极推动与多个国家签署了双边引渡协议或刑事司法协助条约,逐步扩大海外反腐法治覆盖范围和效力。此次反贪总局规划亦彰显了这一工作方向,有望在反腐国际合作中做出更大贡献。

既往困扰中国海外反腐的焦点问题是死刑适用、司法文化与制度差异、刑事司法协助与引渡条约建构不足、外国对贪官资产与贪官政治价值的过度利用等。这些障碍长期限制了中国海外反腐的力度和成效。不过,随着中国国内刑事法治的进步以及国际合作空间的拓展,特别是中国国际地位的提升,这些问题已得到了重要的突破性解决。这里形成了一个规律:中国的刑事法治越进步,国际形象与地位越提升,海外反腐越顺利,外国合作意愿越积极。

田飞龙:法学博士,北航高研院讲师

细节优化

缓解反贪力量

分散的弊端

其实,如果考察我国目前的反腐体系和反贪污贿赂运行机制,就会发现此次成立新的反贪总局重在细节优化,无关机制调整。

从我国当前反腐败的体制来看,我国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反腐败机构,在横向序列上,我国的反腐机构党内有纪检部门,行政系统有监察、审计部门,司法系统内有反贪和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这些机构各司其职,共同构筑了一张反腐败的天罗地网,囊括了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各个环节。

这种反腐败体制的具体运行机制则是,党内纪检机构主导,其他部门配合,这在对省部级以上干部贪腐案件的侦办过程中表现最为明显,一般是中纪委先立案审查,待案件基本审查完毕,犯罪证据确凿后,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进行后续侦查。可以说,检察机关在整个反腐败体系中担当的是助手的角色。

随着腐败形势的发展和反贪事业的推进,检察系统在反贪体系中的作用日趋持重,过去一般是纪委查清案件后再将案件移送给检察院,但是十八大之后中央纪委一旦查清官员有违反刑法的,即移送检察院。检察系统由过去主要对移送案件”查漏补缺”的职能变成了现在的必须进行”精加工”。

现在的最高检反贪总局迄今已成立20年,它并非检察系统内唯一负责反贪案件的部门。在最高检内部,现有反贪总局、渎职侵权检察厅和职务犯罪预防厅三个部门来负责职务犯罪,根据机构特点,三个部门各司其职,然而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往往是一般反贪案件比较多,反渎案件比较少,两种案件又经常牵涉,资源配置不够合理,力量较为分散的弊端就暴露无遗。

因此,为适应检察系统在反贪体系中比重上升这一趋势,需要对检察系统内部的反贪力量进行优化整合,以达到强化直接侦查、指挥协调和业务指导的目的。可以预见,这一波的资源整合将从中央一级扩展到地方,以实现纪检与检察机构在反腐链条上更加紧密的协作,这恐怕是新反贪总局成立的最大意义。

李怀胜: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