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斌千万索赔揭国家赔偿短板

错案纠正后,备受关注的自然是国家赔偿和责任倒查了。近日,念斌案在这两方面都有新动向:念斌日前正式控告8年前办理投毒案民警,福建省检察院已受理;同时念斌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数额为1532万余元人民币,包括10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念斌案的标志性意义,在于它是以”疑罪从无”的原则纠正,而不是找到了真凶。正因为如此,念斌此前被再度列为”嫌疑人”,在社会上也饱受怀疑。有些人可能会认为念斌尚未完全”洗清嫌疑”,此时追责和赔偿是否操之过急?这样的认知依旧延续了有罪推定思维,忽略了念斌被宣告无罪后作为一个公民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救济。因此,念斌案彻底的纠错,必须清算落后的观念思维,将国家赔偿和责任倒查进行到底。

与责任倒查相比,公共舆论可能更关注千万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国家赔偿法》修改增加”精神损害抚慰金”以来,有关抚慰金的计算标准一直争议不断,当事人提出的数额与最终法院裁判的数额往往相隔甚远。最高法在经过近年的司法实践,于今年7月底出台专门意见,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据此,100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无疑远远超标。

对此,念斌的代理律师心知肚明,为何还要如此”漫天要价”呢?除了期望突破上述意见中”原则上”的规定之外,背后更要凸显出我国国家赔偿的”短板”。《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种日平均工资的计算标准,虽然备受业界诟病,但由于立法规定明确,司法实践中很难被突破;而法律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没有明确规定,于是就存在裁量和博弈的空间。

此前在佘祥林、赵作海等案件中,各种名目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很大程度上旨在弥补侵犯人身自由赔偿标准的不足。精神损害抚慰金入法,某种程度上填补了以往生活补助的道义功能。但恰恰在精神损害的赔偿功能上,现行的司法标准存在”短板”。像念斌4次被宣告死刑,历时2935天,”鬼门关前来回数次”,这加诸精神上的伤害可能远超过单纯人身自由上的限制。目前保守的标准,无疑构成给精神损害抚慰的”天花板”,与现代社会越来越重视人的精神权益的价值追求不相符。

我国国家赔偿制度,是在公民与国家讨价还价的博弈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的。着眼于人的精神权益保护,摆脱国家赔偿的种种尴尬,真正发挥国家赔偿对于人的尊严的维护和对法治文明的彰显功能,最终有待于通过司法个案的博弈,去推动国家赔偿制度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