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与中国相比,美国专利制度独有的几个特点

海外侨联—地球村  【第69场讲座:与中国相比,美国专利制度独有的几个特点】
主讲:庞飞
主持:周媄媄,主宾:程华、王俭美、郑丽影、潘平微、陈力等
时间:美西时间12月11日周四晚上8点,
中国时间12月12日周五中午12点。
 
*为了节省手机流量和版面,本帖编辑时删去此讲座过程中出现的表情符号,敬请群友谅解。
 
周媄媄 11:45
还有十五分钟,讲座要开始了,希望大家都来听我们庞飞律师精彩的讲座!
 
来,喝茶 11:56
我来啦!
 
溫桂芃Grace 11:57
期待!
 
郑丽影 11:58
来啦!
 
周媄媄 11:59
各位群友:大家好!我是周媄媄,今天很荣幸能为庞律师的讲座做主持人!谢谢大家的信任!首先我要介绍一下我所认识的庞律师。他是一个很和蔼可亲的一个很年轻的律师,见人就笑咪咪的,像个小青年,满可爱的。虽然年轻却经验丰富,办案认真,帮助了许多人,所以大家信仼他,喜欢他。下面我隆重的向大家介绍我们的庞飞律师!
 
李丹 12:00
掌声!
 
周媄媄 12:00
庞飞先生是一名美国加州洛杉矶的一位执业律师。他本科毕业于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并在美国爱荷华大学法学院取得法学博士。来美前,他曾经在广东海关服务五年。在2007年取得加州律师执照后,他服务于洛杉矶两家中型律师事务所,并曾担任美国五百强公司—DuPont杜邦公司的亚太区法律顾问。
目前,他在洛杉矶近郊阿凯迪亚市开办了自己的律师事务所,主要办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商标及专利、商业诉讼及移民等法律事务。在繁忙的法律工作之余,他还兼职担任美国华人联合总会、美中广东商会、温州旅美同乡会、洛杉矶温州商会以及美国浙江经贸文化联合会等多家南加侨团的法律顾问,积极参与了南加的各种侨团活动,包括近期的反对ABC溽华事件和反对SCA提案的抗议活动等。
 
周媄媄 12:01
庞飞律師是一个很尽业,对人非常好的一位律师,现在丶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十二万分的热情,欢迎我们的庞飞律师,闪亮登场,大家欢迎!
 
庞律师 12:01
谢谢周会长
 
庞律师 12:01
大家好,我是美国洛杉矶的庞飞律师,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讲座。今天主要是和大家聊聊美国专利的那些事
 
庞律师 12:02
美国专利制度立法
美国于 1790年建立专利制度,是世界上实行专 利制度较早的国家之一。17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首部专利法。第一部美国专利法,名称为“促进实用技艺进步法案”,只有七个部分,篇幅很短。但是,立国之初,就立法保护专利,可见美国先驱对专利的重视。
 
溫桂芃Grace 12:03
@庞律师 1790年 赞!
 
庞律师 12:03
现行的专利法是 1952年7月19日颁布的,从 195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美国专利局现隶属于美国商务部管辖,而且专利局监管商标事务,因此,1975年1月2日开始专利局改称为专利与商标局 (USPTO,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是美国专利申请的审查和管理机构。
 
庞律师 12:03
 
程华 12:03
美国专利法,博大精深
 
溫桂芃Grace 12:03
@庞律师 啊!赞!
 
庞律师 12:04
网址:【www.uspto.gov】
 
溫桂芃Grace 12:04
@程华 强!
 
庞律师 12:04
这是主管机构,那我们再看看美国专利长什么样子
 
周媄媄 12:04
@庞律师?:年轻有为,经验丰富! 
 
程华 12:05
@温桂芃?我来学习的
 
庞律师 12:05
 
周媄媄 12:05
@李纲:我们在讲座中,请稍后发帖!
 
庞律师 12:05
现代企业的竞争,很大程度上就是技术、知识和人才的竞争。
 
周媄媄 12:06
@庞律师?:继续讲,我们静静听!
 
陈力 12:06
机会难得,认真学习
 
溫桂芃Grace 12:06
@程华 您和庞律师好好给我们讲讲,专利问题很重要!
 
庞律师 12:07
所以,专利所扮演的角色就会十分重要。举一个大家熟悉的行业—智能手机为例,专利战那是此起彼伏。
 
郑丽影 12:07
@庞律师?我去网站查了一下有我先生的专利,三页哦。可惜都属公司的。
 
庞律师 12:07
 
程华 12:08
我们生活中的衣食住行都离不开各种专利
 
庞律师 12:08
苹果和三星在智能手机方面的专利大战,大家可能都有注意到
 
庞律师 12:09
 
林文娇 12:09
@郑丽影 强!
 
程华 12:09
@郑丽影?那大概是因为他创造专利时是受雇于该公司
 
庞律师 12:09
但是,其实,在这个小小的智能手机领域,不光是这两家,其实是相互混战
 
郑丽影 12:09
我先生帮他以前的公司与三星打专利官司,还得了点小钱呢。[
 
庞律师 12:10
 
王俭美 12:10
@庞律师?欢迎!
 
程华 12:11
@郑丽影?你老公很棒!
 
郑丽影 12:11
@程华?太对了。
 
庞律师 12:11
可谓是打成一团
 
郑丽影 12:11
@庞律师?真的如此。先生就是手机行业的。
 
周媄媄 12:12
@郑丽影?:打架吗?
 
程华 12:12
这类官司都是军阀混战呀,这样律师才有工作
 
庞律师 12:12
哦,那是有亲身经历
 
庞律师 12:12
得让他上来讲讲
 
庞律师 12:13
专利的类型
根据美国专利法规定,美国专利包括发明(Utility)、外观设计 (Design Patent)和植物新品种 (Plant Patent)三种类型,而没有实用新型。因此,中国的申请人如果以本国的实用新型为优先权申请美国专利,通常需要转为发明专利,这就需要申请人对于本国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性提出更高的要求。
 
林连连 12:13
专利是个很复杂的领域。
 
周媄媄 12:14
太专业了!@庞律师,太棒了!
 
郑丽影 12:14
@庞律师?他嘴拙人笨。就对付我行。
 
林连连 12:14
中国专利申请已经世界第一啦。
 
庞律师 12:15
中国的专利法里面的实用新型在美国法里面没有
 
庞律师 12:15
有数量,但是质量不敢恭维
 
程华 12:15
专利牵渉到很多专业知识,所以专利律师通常也是理工科出身
 
王俭美 12:15
专利三种类型第一次听说,学习!
 
周媄媄 12:16
我认真听讲!学习中!
 
郑丽影 12:16
太专业了!@庞律师,太棒了!
 
王俭美 12:16
出发到另一会场,真抱歉!会补课!@庞律师?@周媄媄?
 
庞律师 12:16
程律师说得对,目前,我做得比较多的是外观设计专利,发明创造很少做
 
周媄媄 12:17
@王俭美?:没关系,我们在!去忙吧!
 
庞律师 12:18
但是有合作的理工科背景的律师做发明专利
 
庞律师 12:18
专利的申请方式
向美国申请专利有三种方式:1.直接向美国申请专利(需要在中国专利局预先做保密审查,保密审查通过后,即可直接向美国申请专利);2.通过巴黎公约向美国 申请专利(在优先权日起 12个月之内);3.通过 PCT专利合作条约向美国申请专利(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
 
王俭美 12:18
多谢@周媄媄?
 
周媄媄 12:18
@王俭美?:呵呵!
 
程华 12:18
@庞律师?能做专利的都很棒的啦
 
庞律师 12:19
专利审查的三大基本条件
1. 取得美国专利的条件必须具有新颖性,即不得与在先技术相同(详见《美国专利法》第 102条);
这一点在中国专利法也有相关的要求,但是,如果细究,实际上两国还是有不小的区别
 
庞律师 12:20
在美国,绝对新颖性不被要求。不像中国,美国并不要求一个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在该发明在一个出版物上发表或向公众披露之前被提交。按照美国专利法,一项专利申请可以在一项发明在一个出版物上首次发表后、在美国公开使用或要约销售后的12 个月内提交。 因此,即使该发明已先前被披露过仍非常有可能获得实用新型发明专利。
 
庞律师 12:22
但是,这种做法,在中国已经是当作错失了申请专利的良机,已经没有新颖性了
 
庞律师 12:22
2. 必须具备非显而易见性(详见《美国专利法》第 103条),相当于中国专利制度的创造性;
 
庞律师 12:23
3. 必须清楚、完整地予以披露,并提出明确主张(详见《美国专利法》第 112条),这一点相当于中国专利制度所要求的充分公开。
 
程华 12:24
这三条证明起来不易
 
庞律师 12:24
但是,充分披露这一义务在美国更为具体。与一项美国专利申请的专利提交或申请相关的每一个人,都有义务向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披露所有的“专利权实质性”信息。作为此要求的一部分,所有相关的在先技术专利,发表文献,要约销售,以及对申请人已知的信息等,必须向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披露。此义务对多方当事人均适用,包括发明人,他们的美国专利律师,甚至外国专利律师。因为在大多数国家都没有类似的要求通告当地发明人及其律师该要求就变得非常重要。如果未能披露此等实质性现有技术可能会导致最终授予的专利具有不可执行性。
 
程华 12:26
庞律师中美专利法皆通
 
庞律师 12:26
所以,中美两国的审查标准基本一致。但是,也有不少的独特之处
 
程华 12:27
标准相似但美国要严格很多吧
 
庞律师 12:27
下面重点讲讲中美专利审查的五大差异
 
林连连 12:27
耐克的设计专利在美国排第三位。
 
庞律师 12:28
与大多数国家相比,美国专利制度有一个不同的主要特点是:
一是采用先发明原则,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 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做出发明创造的人;
 
庞律师 12:28
而不是先申请的人
 
溫桂芃Grace 12:28
@庞律师 噢
 
庞律师 12:29
美国是唯一一个国家实施“先发明”而非“先申请”体系。在此体系下,如果两方当事人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在后申请的当事人有可能取代在先申请的当事人被授予专利,前提是在后申请的当事人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申请的专利是在先发明的。 此外,如果可以证明一项发明于更早日期发明,相对于某些种类的现有技术,专利权人拥有“宣誓在先(Swear behind)”的权利。决定一项首次发明的日期可能会非常困难,因此文件证据在确定首次发明的日期就非常重要。因此对发明者及其公司保存完整的研究和开发活动的记录就非常重要,因为这样的信息可以在提供一项发明比另一方申请人或参考文献具有更早发明日期的证明方面具有关键作用。
 
程华 12:29
这与商标法中先使用一样
 
周媄媄 12:29
@庞律师?:专业一流!
 
庞律师 12:29
为此,美国的大公司,一般在开始立项研发时,就十分注重收集使用的证据
 
庞律师 12:30
所以,在公司内部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
 
庞律师 12:30
二是专利申请必须是发明人提出,专利申请权由发明人转让给法人必须在专利申请提出之后;
 
程华 12:31
大公司的竞争就真是要争分夺秒了
 
洛杉矶陈军 12:31
精彩!
 
庞律师 12:31
谁是发明人,看是简单的问题,中美的处理差异可大了
 
程华 12:32
一个团队,谁是发明人呢?
 
王俭美 12:32
灰常重要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