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管闲事的美国邻居

最近,我国首例法院判决撤销父母监护权的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该案例的意义不仅在于震慑其他有不良行为的父母,更在于为建立保护未成年人的长效干预机制打开了一扇窗。

保护儿童免受虐待,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对此,世界上不少国家都制定了相关法律和制度。在美国,身体虐待、性虐待、忽视、心理感情虐待等都属于”虐待儿童”。这其中,”忽视”可能是和中国差异最大的一条—美国法律规定,12岁以下的儿童必须24小时都出于直接监护下,否则,监护人就有可能犯”忽视儿童罪”。

美国的儿童保护组织包括两类:一类是联邦、州、县、市的相关机构,如联邦政府的儿童与家庭局,各州等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另一类是非营利、公、私营社会服务机构,如儿童看护中心、学校、社区等。这些机构会定期对辖区内的儿童情况进行评估,如美国联邦政府为各州设定了儿童保护工作的预期目标,将这些预设目标作为评价指标,并将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经费拨款的条件之一。

在公民自觉层面上,自觉意识最初形成于1963年美国政府儿童局制定的”举报法范例”—医师、教师、社会工作者、警察、商业摄影及制片行业从业者等,由于可能接触关于虐待儿童的相关信息,被要求有责任报告儿童受虐情况;如果知情不报,法律将予以惩罚。

我一位朋友的女儿正在上中学,有一天晚上,女儿和同学聚会回家晚了,母女发生争执,最后妈妈一气之下重重地拍了女儿的肩膀。第二天,学校老师发现女儿情绪异样,询问得知曾被妈妈”打”,立刻把女孩领到校长办公室保护起来,并把妈妈请到学校问话,还向社区儿童保护组织汇报了情况。当天,一位社工就联系了妈妈的邻居朋友,详细询问妈妈的日常行为和品行,好在孩子身上并没有明显伤痕,这才把妈妈放回家。不过,妈妈的这次”冲动”也被社工记录在案,他们会定期进行电话和上门回访。

在美国,邻居也是”蛮拼的”。如果邻居听到孩子持续的哭声,很可能就会报警。因为,美国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向地方法律执行机构或社会服务机构报告并发起对孩子被虐待或忽视的调查。有人会说,美国人真是爱管闲事儿,但如果其中哪怕有一件是正事儿,也将会挽救孩子的幸福。

我的朋友是幸运的,并没有被送上法庭。不过,她女儿的一个同学就不那么幸运了。只因为家里反对在学校交男朋友,那个孩子就故意”报复”家长,谎称遭到了虐待。结果,不仅家长被判罚,她自己也被送到了儿童福利院寄养,直到社工对父母观察许久后才得以回家。

为了防止这样简单粗暴地”撤销监护权”而导致儿童长期与家庭分离,生活不稳定,美国也在逐步完善儿童保护制度。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对问题家庭定点干预,成为主要手段。就像我那位朋友,如果要消除社工的”案底”,还需要至少半年的观察时间,而一旦在”案底”未消期间内再次被举报,则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甚至有可能失去监护权。

我想,我们缺的并不是法律,而是缺少一种像美国邻居那样”爱管闲事儿”的态度,缺少一种从政府到地方再到社区的干预机制。(柳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