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宣判“乔丹”商标案 “飞人”获正名

新华社消息,12月8日,最高法院判决,乔丹公司商标“乔丹”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裁定。

同时,最高法院还认定,汉语拼音商标“QIAODAN”、“qiaodan”均为未损害乔丹姓名权,故驳回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相关再审申请。

“飞人”乔丹在中国获正名“乔丹” (图源:VCG)

据了解,这场美国篮球明星与国内知名体育用品企业的商标权之争要追溯到4年以前。

2012年,迈克尔 乔丹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为由,向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但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迈克尔 乔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此后,迈克尔 乔丹又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起上诉,但上诉被驳回。

2015年,迈克尔 乔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以迈克尔 乔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由(二审判决遗漏迈克尔 乔丹有关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上诉理由),裁定提审10件案件。

2016年4月26日,最高法院开始对“乔丹”系列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审判长由最高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担任。整个庭审持续了4小时之久,但案件并未当庭宣判。

本案的一审第三人乔丹公司是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企业,在国际分类第25类、第28类等商品或者服务上拥有“乔丹”、“QIAODAN”等注册商标。乔丹公司前身是“福建省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于2000年正式更名为“乔丹体育”。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乔丹公司注册的“乔丹”、“QIAODAN”等商标是否会与迈克尔 乔丹本人产生直接联想,是否损害其姓名权。

在4月的庭审中,迈克尔•乔丹的代理人以包括大量新闻报道在内的材料为证,强调中文“乔丹”指代的就是迈克尔•乔丹,中文乔丹和对应的拼音作为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标识,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但这一观点遭到了乔丹公司反面反驳,乔丹公司方面认为,“Jordan”在外国是一个普通的姓氏,中文包括拼音乔丹无法与迈克尔 乔丹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