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过失死亡 在加州仅允许这些人提出索赔

【美洲华联社7月31日帕萨迪纳讯】在加州发生与疏忽相关的人员死亡后,法律仅允许某些个人提出过失死亡索赔。如果不幸发生意外而失去了亲人,了解是否有资格提出索赔,是维护您权利的第一步。

亚凯迪亚市副市长郑博仁律师

前检察官、南加州知名审判出庭律师、亚凯迪亚市副市长郑博仁(Paul P. Cheng, Esq.)分析指出,根据加州关于过失死亡(Wrongful death claim)的法律,加州民事诉讼法 (CCP) 第 377.60 节中确定的每个继承人,都可以“代表因受害者(死者)死亡而遭受的损失”追讨金钱损失。

过失死亡索赔的支持条例

只有 CCP 第 377.60 条中指定的人员才被允许提起过失致死诉讼,CCP 第 377.60 (a-b) 节的相关部分规定如下:

因他人的不当行为或疏忽导致某人死亡的诉讼因由,可以由以下人群或死者的个人代表提出:

(a) 死者的未亡配偶、同居伴侣、子女和已故子女的后代,或者,如果死者没有尚存的后代,包括未亡配偶或同居伴侣在内的人,将有权通过以下方式,获得死者的财产无遗嘱继承。
(b) 无论是否符合第 (a) 条的规定,如果他们依赖于死者、推定配偶、推定配偶的子女、继子女或父母。在本条中,“推定配偶”是指拥有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并且此婚姻被法院真诚地认定为有效的尚存配偶。

关键部分是CCP第377.60(a)条,其中部分内容是“谁将有权通过无遗嘱继承获得死者的财产”。

问题就变成了在有尚存配偶的情况下,尚存的父母是否属于“有权通过无遗嘱继承获得死者财产”的个人。这个问题的明确答案是“是”。遗嘱认证法章节6402 管理有权无遗嘱继承的个人。该部分在遗嘱认证法第 6402 (2)(B) 条的相关部分规定如下:“死者没有留下任何后代,但留下单亲、或者双亲、或者双亲的子女、或者双亲任何一方的子女。”

因此,如果已婚死者没有后代(即:子女)并留下尚存配偶,则尚存父母和配偶均有权通过无遗嘱继承,获得死者财产的一半。虽然加州没有案例权威规定父母和未亡配偶不能同时具有诉讼权(即:提出索赔的权利),但至少有资料明确指出可能存在这种双重诉讼权:“父母有权起诉,如果已故受害者没有留下任何后代。即使受害者留下尚存的配偶,情况也是如此。” (TRG: Rutter (2007) Personal Injury, 3:290, p. 3-296)。

加州针对过失死亡索赔的“一项诉讼规则”

所有可能的索赔人都必须加入一个单一的过失死亡诉讼。针对责任方的诉讼不能超过一项。根据加州的“一项诉讼规则(One Action Rule)”,所有索赔人都必须合并参加一项诉讼。这条规则的一个目的是避免责任方不得不为多起诉讼辩护。另一个目的是避免多个操作可能导致不一致的结果。因此,没有加入过失致死诉讼的一方的索赔人,可能被禁止对责任方提起单独的诉讼。

为了避免这种不公平的结果,提起诉讼的继承人有义务涵盖所有已知的继承人。任何不想被包括在内的继承人都应被列为被告。此外,任何故意遗漏索赔人的继承人可能要为此索赔人负责。因此,如果您提出过失致死索赔,请务必将所有可能的继承人告知您的律师。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将包括尚存的配偶和父母双方——即使没有由同一位律师代理,他们也都需要参与诉讼。

加州过失致死索赔时效法

加州的过失致死索赔至少需要考虑三个有关时效期限的法规:

• 在大多数情况下,必须在受伤或死亡后两年内提起诉讼。 (加州民事诉讼法,第 335.1 节)
• 如果基于医疗保健提供者的疏忽(医疗事故),自受伤之日起三年内、或原一年以后,原告发现或通过合理手段发现伤害,以先发生者为准。 (加州民事诉讼法,第 340.5 节。)
• 如果基于任何政府侵权责任,包括洛杉矶市车辆的车祸、或县或州立医院的医疗事故,则通常必须在受伤后的六个月内,在正确的地点提出政府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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