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钰博士关于联邦法院判决正式声明(附证据标签)

李昌钰博士关于联邦法院判决正式声明如下:

获悉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法官维克多·博尔登(Victor Bolden)对伯奇先生(Mr. Birch)和亨宁先生(Mr. Henning)一案中的定罪责任所作出的裁决,我感到失望。

1985 年,康涅狄格州警重案组(CSP-MCS)被要求调查这起凶杀案。重案组负责卡尔凶杀案(Carr homicide)现场调查。作为法医科学实验室的负责人,我和同事于 1985 年 12 月 2 日晚上被派往新米尔福德(New Milford )的凶杀现场进行化学测试和初步犯罪现场重建。我们对包括楼上浴室、水槽和毛巾等在内的数百个区域进行了指纹、足迹和生物证据的检测。我并未参与任何之后的刑事调查。

当时我们在楼上浴室的毛巾上观察到一处淡红色涂痕,在水槽中也发现了一些斑点。我在毛巾和水槽表面上涂上了四甲基苯胺(TMB),这是 1980 年代用于检测血液的化学试剂。毛巾上的涂痕和水槽中的一些斑点产生了阳性的化学反应。重案组的警探收集了毛巾和水槽中的液体。这些物品被放入单独的证物袋中,用证物封条密封,并存放在证物室。出于未知原因,毛巾当时未被送往实验室进行确证血液测试。

我是一名法医科学家,只在法庭上展示我的科学发现。我不负责确定引入何种证据以及在庭审期间对证人提出问题。我不负责文档记录、证据收集和现场拍照。

直到我进行现场调查结束几周后的 1985 年 12 月 2 日,伯奇先生和亨宁先生才成为嫌犯。我的科学调查结果早在他们成为嫌犯之前就完成了。州检察官邀请我作证,说明我在现场进行的场景重建和化学测试。我没有动机也没有理由捏造证据。我的毛巾化学测试对伯奇先生、亨宁先生或其他任何人成为这起犯罪嫌疑人没有直接影响。此外,我在他们的庭审过程中作证时提供了无罪证据,比如他们的衣服上未发现血迹。

20 年后毛巾上未发现血迹并不意味着当时从未对该毛巾进行过阳性血液测试,也不应该作出这是企图捏造证据的不合逻辑推断。这不仅违背科学原则,也不具备任何合理的理由。这条毛巾在证物室存放了 20 年,生物降解、分解或变性是常见现象。生物证据在测试中消耗,随着时间和不利条件的变化而分解,

这是科学事实,没有法庭科学家会反对。此外,少量的类似血迹的证据可能在测试过程中被消耗,或者从毛巾表面掉落。在查看我手头拥有的案件材料副本时,我发现了一个贴在包含毛巾的证物袋上的证据标签副本。标签清楚地写着:“展品 16,扣押日期 12-2-85,时间 2305„带有粉红/绿色(无法辨认)图案的白色毛巾,上面有类似血迹„位置在 2 楼浴室水槽架上„”。(见附图)。这个证据标签明确显示了重案组和实验室人员在现场时在浴室毛巾上发现了类似血迹。这块带有血迹的毛巾是 1985 年 12 月 2 日23:05 在现场被收集和密封的。这是明确而直接的证据,证明我没有捏造证据。毛巾已经在 1985 年 12 月 2 日 23:05 被测试,确认上面有类似血迹,并是在现场被收集。

(李昌钰博士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