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好法治反腐的中国道路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12月10日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副主任刘铁男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对刘铁男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刘铁男是党的十八大之后首个被中纪委立案调查并”双开”的省部级官员,对他的审理和宣判是人们观察中国反腐路径和反腐方式的一个重要窗口,透过这个窗口人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当下中国强力反腐的未来走向和法治反腐的价值追求。

法治的意义不仅在于惩罚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更重要的还在于通过法治让人们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一个稳定的、可预期的判断。刘铁男案从党内查处到移送司法,再到司法机关依法侦查、起诉、审理、宣判,走过了一条中国式反腐道路。今后即将进入司法审理程序的一系列腐败案件,包括那些社会普遍关注的大案要案,都会走这样的程序,这是中国法治反腐的共性。

而就刘铁男案本身来讲,也存在案件的个性。法院认定刘铁男直接或通过其子刘德成收受贿赂3500余万元,数额巨大,但由于其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法院遂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决定处罚的轻重,体现了刑事司法打击与预防、惩罚与教育并重的原则,只有罪罚相当、罚当其罪司法才会有公平公正。

刘铁男案的审理首先体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对于刘铁男犯罪数额的认定,在法院审理之前,坊间有很多传言,在一些传言中其涉案数额大得惊人。但经过一审法院的审理,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的是其受贿3500多万元。这不仅澄清了之前各种的传言,更重要的是体现了法律的客观性与严肃性,法律必须重事实讲证据,没有证据不能凭传言定罪。

同时,刘铁男案还体现了法院恪守司法理性和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治精神。当前,由于人民群众反腐情绪的不断高涨和整个社会对官员腐败行为的深恶痛绝,”严打重判”的舆论呼声很高。法院的判决总是难以避免轻判、纵容的舆论指责,甚至有网民向法院喊话,对待贪官就要”杀无赦”。但是正如事实一再证明的那样,冲动是魔鬼,社会的文明公正不能被暴戾的情绪所左右。法治的意义就是要以法治的理性克制情绪化的冲动。既然法律规定了与罪名相当的处罚,也规定了从轻和减轻的法定情节,那就不能因为当前严峻的反腐形势和人们迫切的反腐要求而突破法律,加重处罚。事实上,任何一种突破现行法律规定的想法和做法背后都笼罩着人治的魅影,都会造成司法适用的不统一和人们对自己行为后果的不可预期性。

法律是司法的最高准则,司法既不能”媚权”,也不能”媚俗”。权力对司法活动的干预固然必须彻底清除,但社会情绪对司法的影响同样值得警惕。反腐法治化不仅仅是要把贪官押上法庭接受审判,更重要的是让他们依法接受公正的审判。

尊重法律,坚守司法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不因形势的需要和人们注意力的转移而做出畸轻或畸重的判决,这是司法应有的定力,也是我们追求的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反腐。(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