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体捐献: 不能只批评“观念落后”

形成捐献者感受社会温暖,社会集体感恩捐献者的氛围,最终实现移风异俗

在2006年和2008年,苏州市民周颂英遵照父母生前的意愿,当他们过世时,将他们的遗体先后做了捐献。然而,此后的十来年里,她和家人一直生活在邻居和亲友们排斥中,认为她是”不孝”。为了躲避这种压力,周颂英被迫前后三次搬家。

遗体(器官)捐献对于挽救生命、发展医学事业意义重大,这几乎是不证自明的道理。然而现实是,中国遗体捐献率畸低。有调查称,遗体捐献登记人数仅仅占我国人口的0.01%左右;而实际捐献的遗体仅占遗体捐献登记人数的4%~20%。另一方面,有关方面近日宣布:从2015年1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作为移植供体来源。这意味着,我国器官捐献将进入公民逝世后自愿器官捐献时代。这的确是中国人权保护事业的又一大进步,但同时也对自愿遗体(器官)捐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像苏州周颂英那样捐献父母遗体之后,却被亲友严重误解,备受社会压力,严重妨害了中国遗体捐献事业的发展。对此,医学界、媒体以及政府职能部门,不能只是高高在上地批评所谓”落后意识”、”封建思想”。古语说”行有不得,反求诸己”。应该反思一下:我国实施了20多年的遗体捐献制度,为何至今应者寥寥?公众的思想瓶颈在哪里?哪些措施有助于化解误解?捐献流程中,医学界有没有做得不够到位的地方?不去解决一些现实问题,公民遗体捐献意愿是上不来的。比如,2011年有报道称:广州某遗体捐献者死亡后,运往殡仪馆和开追悼会的费用,竟然要由家属承担。如此荒唐事,确实令人寒心。遗体捐献者应该得到医学界以及全社会的高度尊敬,生前身后应该得到更大的善待。

此外,动员公民积极捐献遗体是政府的社会责任,也是政府公共服务的应有之义。政府应当把捐献倡导,放在公益宣传相应的位置上,不能讳谈、避谈。一者,需要将捐献过程透明化,特别要针对目前盛行的各种”流言”做出专项辟谣和澄清,在这个特殊的捐献领域,必须要有绝对的操守和制约监督,才能赢得公众信任。二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应有起码的”人文暖色”,包括具体工作人员的文明礼貌,包括医学生解剖尸体时应有的默哀、感恩之心等等,这种小节不能忽略。三者,对前述的”捐献遗体还要家属自负运费”等问题,财政、受捐单位应拿出态度;甚至对于已签署捐献协议的公民,医疗机构应有服务优惠措施,比如优先就诊等等。如此就会形成捐献者感受社会温暖,社会集体感恩捐献者的氛围,最终实现移风异俗。(沈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