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案究责先要找准责任人

据新华社报道,17日下午,当年呼格吉勒图案的专案组组长、现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检察机关带走,接受调查。自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之后,舆论有关究责的呼声一直居高不下。冯志明是第一个进入检方调查程序的关联人物。

鉴于冯当年在呼格吉勒图案侦破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少媒体将之列为该宗错案的第一责任人。但呼格吉勒图从报案到被执行死刑,经过了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审判和执行的整个刑事司法链条。如果公检法相互制约的权力分立功能能够实现,如果检察官和法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的责任心完全够更强一些,呼格吉勒图都有可能免于被错杀。18年后的冤案究责,追根溯源是必要的。更重要的,还应沿着当年冤狱生成的流水作业线,将各个环节的责任人一一找出。

冤案责任大致可以划分为法律责任、纪律责任与道德责任。鉴于到今天为止,当年一步步将呼格吉勒图推向死刑的责任人无一公开道歉,也无一表示忏悔,更别提引咎辞职配合责任倒查。这似乎说明,若要期待这些冤案制造者主动悔过,可能性并不大。

公众最为关注的还是法律究责。如果说呼格吉勒图冤案的生成是由于漠视正当程序与人权保障作出了不负责任的决定,那么,今天的究责,就要负责任地让正当程序和人权保障回到个案中来。对冤案的最好纠错,就是实现司法公正。不独作为本案的呼格吉勒图案要实现公正,作为连带案件的诸多究责个案,同样要实现司法公正。

为让民众更好地监督究责的进展,及时有效的程序公开和信息公开是前提。新京报昨日盘点了近年来10起曾引起关注的冤案,发现在纠错后的追责中,只有赵作海案、浙江叔侄案、萧山5青年抢劫杀人案等3起冤案已有明确的追责结果,安徽于英生冤案也已启动追责程序,但暂无下文。除此之外,其他冤案均找不到启动追责程序的消息。

在”呼格案”的究责中,也出现了”历史阶段说”的论调。这种声音呼吁用历史的眼光来看待陈年冤狱中的个体责任,但舆论的压倒性多数仍在支持追责,有责不究无助于错案的预防。应当说,公共舆论平台上的这些争议值得认真面对。首先要承认,任何个案都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有它特定的历史原因。但另一方面,历史并不是一个可以包揽一切的”冤大头”。

根据再审判决书,在呼格吉勒图翻供后,该案就没有一件像样的证据材料。刑事司法链条上的警官、检察官与法官,明知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仍然坚持将呼格吉勒图推向死刑。如此草率,怎能以”历史”二字就轻轻放下。

当然,究责先要找准责任人,并厘清各自的责任大小。权责相一致,违法必追究,这是错案究责的基本要求。只有对责任人既不冤枉也不轻纵,才是对冤案苦主最大的告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