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疑罪从无”成为“真诚的法律”

2014年12月25日,念斌及其律师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再度引发人们对”念斌投毒案”的关注。实际上,自2014年8月福建高院宣告念斌无罪后,”疑罪从无”便成为一个热词。(1月5日《光明日报》)

“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经1996年、2012年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这一司法理念进入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仍然反复出现佘祥林、赵作海这样因”疑罪从有”导致的冤案。

内蒙呼格案发生在1996年时,”疑罪从无”尚没有进入法律,但办案也违反了当时的其他法律。福建的念斌案,如果不是最高法最后时刻发回重审,如果不是国内顶级毒物专家发现重要数据的虚假,他早已跟呼格一样成了冤死的鬼。

由此看来,不只”疑罪从无”,还有多少法律条文,在一段时间以来,只是一种”虚假的法律”,它远不是保障公平正义的”真诚的法律”。法律的真假直接导致法律效果的迥异。

当年北美殖民地,在废奴立法上,就出现过两种情况,一种法律来源,是这个国家和地区对一个命题思考和反省的结果,他们愿意共同遵守,从理念到实践的逻辑性强,执行也就比较好。这是”真诚的法律”。

另一种是外部压力妥协的结果,自身没有产生这条法律的认识基础,出于压力诞生的法律,从一开始就面临整个系统”违法”的强烈冲动。而这样的法律,目标可能定得非常高,但一接触现实就会面目全非。这是”虚假的法律”。

念斌案中的念斌,本来没有作案时间和条件,警方公然逼出因买一包香烟发生口角而成为杀人动机,用两张作假的质谱图形成证据,用有断点的光盘骗取公安部的鉴定。不要说”疑罪从无”,简直是”无中生有”。

中国法治有着”宁可错杀,不可错放”的传统,如果不是”亡者归来型”、”真凶再现型”,法院哪有因为”证据不足”而宣判无罪的勇气。因为这会背负办案失败之名。

十八届四中全会后,执政党决心让”疑罪从无”从空中落到实地。要使”疑罪从无”成为”真诚的法律”,还需要系列司法改革措施的真正到位,更需要广大民众的理解和支持,尤其需要案件当事各方都有尊重法律和服从法律的理性。

然而,上海复旦投毒案二审,因为新的律师和专家证人的出现,使案件有发生逆转的可能,社会上就有人围攻律师和专家证人,”疑罪从无”之难,可见一斑。也有值得庆幸的消息,当全国公众已经从心底认定当年内蒙呼格案专案组长冯志明是冤案罪魁时,媒体及时呼吁,严查呼格专案组,同时要防止出新冤案。

“真诚的法律”除了要有法律形成的社会基础、民心基础、伦理基础,很重要的一点,包括司法机关在内,要有为此付出代价的勇气和承受力,那就是不得已错放坏人,就像当年美国法院敢于冒着全国人民的巨大压力,宣判辛普森无罪。

“我们始终相信法律。”当呼格最终被宣判无罪时,呼格的父亲接过审判书,这样激动地说。笔者当时看到这里,心里有一种说不出的滋味。

文/易国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