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公民“两权”完善立法

新形势下的公民隐私权和财产权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既有联系又有不同的内涵,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其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展,原有的法律或欠缺或不适应,应该进行新一轮的制定和修订。

一,关于信息隐私权

1,中国当前现状:当今世界,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特别是信息技术风起云涌,引领着人们在生产生活方式、工作方式和思想观念等方面产生巨大变革。随之而来的信息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尤其在电子商务领域给人们生活带来颠覆性的改变,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和实用性安全性效益性愈发重要,所谓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是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实现整个商务(买卖)过程中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人们不再是面对面的、看着实实在在的货物、靠纸介质单据(包括现金)进行买卖交易。而是通过网络,通过网上琳琅满目的商品信息、完善的物流配送系统和方便安全的资金结算系统进行交易(买卖)。B2B、B2C、C2C、B2M、M2C、B2A(即B2G)、C2A(即C2G)七类电子商务模式等等。商家(泛指企业)对商家的电子商务,即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服务及信息的交换。通俗的说法是指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供需双方都是商家,她们使用了Internet的技术或各种商务网络平台,完成商务交易的过程。发布供求信息,在这个电子商务活动中个人的信息对于商家来说是可以带来巨大利,是一种现在和将来发挥能量的潜在的资源,其安全性保密性更加重要。公民个人信息,关涉隐私问题。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民隐私受法律保护,包括个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等等。然而,信息时代,个人信息竟然也可以生财,成为不少人觊觎的目标。于是,通过微信,公众号,搜索号,二维码,QQ、网站、电话、电子邮箱等公开叫卖信息,成为一些人非法获利的手段。发现个人信息泄露的渠道大致有这样一些:一是医院、学校、银行、邮政、公积金中心等公共服务部门,这些部门掌握着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是各色中介机构、培训机构,他们手中也有不少公民个人信息;三是旅行社、机场、宾馆、快递等,需要公民提供个人信息;四是各级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存档的公民个人信息。这些个人信息,一旦被非法泄露,其后果和危害是无法估量的。媒体公开报道的利用个人信息实施诈骗、盗窃、套取现金甚至杀人等案例,实在是不胜枚举。这一方面警示人们要保护好个人信息安全,另一方面也暴露出信息安全漏洞多多。在市场需求和利益驱动下,个人信息泄漏乱象横生。这既有技术层面的原因,如安全漏洞、黑客攻击等,也有公民自身原因等。最大的问题是立法没有跟上。伴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社会信息化程度日渐走高,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家庭上网,网上购物,信用卡结算,网上银行,支付宝等越来越平常,可以说,今天的网络已经渗透到了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的各个方面。甚至可以说,离开网络,我们将无法工作、无法生活。于是,亟需法律后盾保障信息安全。

2,其他各国及地区现状:美国的《隐私权法》。1974年12月31日,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隐私权法》(Privacy Act)1979年美国第96届国会修订《联邦行政程序法》时将其编入《美国法典》。该法又称《私生活秘密法》, 是美国行政法中保护公民隐私权和了解权的一项重要法律。1986年颁布的《电子通讯隐私法》(The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Privacy Act,简称ECPA)是目前有关保护网络上的个人信息最全面的一部数据保护立法。《电子通讯隐私法》涵盖了声音通讯、文本和数字化形象的传输等所有形式的数字化通讯,它不仅禁止政府部门未经授权的窃听,而且禁止所有个人和企业对通讯内容的窃听,同时还禁止对存贮于电脑系统中的通讯信息未经授权的访问及对传输中的信息未经授权的拦截。此外还有:规定了金融机构处理个人私密信息方面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规定了网站对13岁以下儿童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方面的《儿童在线隐私权保护法案;建立电子传输健康信息的标准和要求鼓励健康信息系统的发展方面的《健康保险携带和责任法》。还有《公平信用报告法》等等法律。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于1995年10月24日通过的《关于在个人数据处理过程中保护当事人及此类数据自由流通的指令》简称数据保护指令(Data Protection Directive),这是欧盟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最重要的指令。这一指令要求欧盟各国采取欧盟统一标准对个人数据进行保护。

加拿大有《隐私法》。《隐私法》生效于1983年, 主要是规范加拿大联邦政府部门和机构收集、使用和披露个人信息的行为。《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件法》《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件》(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nd Electronic Documents Act,简称PIPEDA)是2000年通过的, 并于2001年1月、2002年1月和2004年1月等三个阶段逐步生效, 它是规范加拿大私营部门在商业活动过程中收集、使用或披露个人信息的行为。

国际流通 有(OECD)《关于保护隐私和个人数据国际流通的指南》 欧美各国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到了20世纪80年代,经济合作开发组织(OECD)理事会从协调各国关系出发制定了该规章,接着还有《安全港协议》 等

二,关于日益争议的公民银行存款财产权

1,中国司法的有关规定规定:我国是世界上居民储蓄率最高的国家。在4.3亿户家庭中,储户存款是主要的资产形式。截至2014年末,中国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余额高达116万亿元。近日却在多地银行储户存款频频出现”失踪”:浙江杭州42位银行储户发现,自己的数百万元存款仅剩少许甚至被”清零”;泸州老窖等知名企业存在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存款5亿元不知去向。经查主要是银行内鬼窃取储户信息所致。后果是十分严重的。银监会已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普查。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中国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认为,应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储户必须证明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对此款交易本身有过错责任,存在违约行为;又要证明银行对转款交易的发生有责任,即在交易全过程中存在着交易的过错。储户如果不能完成这两步证明责任中的任何一步,都只能自己承担损失。如果出于储户自己的各种疏失,比如让人窥探到账号密码等,损失就只有自己扛。很多储户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钱在银行里不翼而飞,责任却要自己承担,不能接受这个现实,应该看到这个规定在储户是弱势群体情况下,能证明银行过错是很难的。存款放在银行账户至于信息如何丢失和钱被转走储户并不知晓无法防控。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规定太过笼统,审判实务很难正确统一标准进行公正审理。对此国务院新闻办23日在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表示将督促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中国银监会副主席王兆兴也表示要加强自身管理,保证储户资金安全。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傅蔚岗认为,只有倒逼存款机构彻查违法行为,才能保证数亿人存款人的利益。

2,其他国家规定:诉讼发生在英、美、澳、加等国,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法律和行业规定由金融机构负举证责任;美国《电子资金转账法》规定,金融机构应于接获储户报告10日内完成初步调查,将争议款项重新存入储户帐户,并于45日内完成全部调查,储户只要证明主观无恶意,损失都有银行承担,如银行拒绝将受几倍的罚款。

综上,中国目前还没有关于隐私权方面的立法,保护公民财产权虽多 ,但在正确规范储户和银行权利和义务上法规还不完善,公平性没有完全体现,建议在今年的司法改革中予以重视和完善。(吴霜期)